《民法典》中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43种适用情形.docx

《民法典》中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43种适用情形.docx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民法典》中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43种适用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尽管其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已经继续履行或者采取了有效的补救措施,但债权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债务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文梳理了《民法典》中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43种适用情形,以飨读者。

?

1.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质权人未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质权人擅自转质的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

5.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

6.供电人未安全供电的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供电人未事先通知即中断供电的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供电人未及时抢修的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三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9.用电人未安全用电的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0.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1.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2.贷款人未按约提供借款的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

13.承租人未按约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

14.承租人未妥善保管租赁物的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5.承租人对租赁物擅自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16.承租人转租的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

17.出租人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

18.融资租赁出租人妨碍索赔、怠于索赔的责任。《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法轩(法律专业文库)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