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提示.docx

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提示.docx

  1. 1、本文档共1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提示

我们对近期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被行政处罚的近200件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分类归纳涉案主要风险点分布领域及典型案例,为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或汽车主机厂依法合规经营作如下风险提示。

?

主要风险点分布在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劳动用工、产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广告宣传、统计数据、网络安全、外汇外债、道路运输、自然资源等领域,需要重点关注。

?

一、安全生产

?

【典型案例】

?

1.某零部件公司新入职员工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直接上岗作业,被行政处罚。

?

2.某零部件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应急计划控制程序》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编制基本要求进行编制,其程序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无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未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责任分工,无应急预案附件相关信息等内容,被行政处罚。

?

3.某零部件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被处罚5.15万元。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二、消防管理

?

【典型案例】

?

1.某零部件公司生产车间内西南侧室内消火栓未保持完好有效,生产车间东北侧安全出口被货物占用,厂区内消防车通道管理不到位,多处被货物、临时停车占用,被罚款8.1万元。

?

2.某零部件公司厂房中部及西侧三处防火卷帘无法降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厂房一层西南角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被罚款5万元。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三、建设项目

?

【典型案例】

?

1.某零部件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被罚款20万元。

?

2.某零部件公司主要从事五金制品加工生产,目前主要是汽车零部件生产等,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设有机制加工、研磨、超声波清洗等生产工序及车床、铣床、三槽超声波清洗机、滚筒研磨机、振动研磨机、清洗池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十三类“汽车制造业36”第71项“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的项目类别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已建成,未完成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被罚款36万元。

?

3.某零部件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汽车零部件喷漆生产线已投入生产或使用,被罚款46.25万元。

?

【法条链接】

?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法轩(法律专业文库)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