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模拟法庭.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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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董跃;基本内容;定义及法律依据;基本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行为:主、权、责;具体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行政诉讼中的被告;④派出机构;第一审程序;庭审程序;证据规则;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要求;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二审不可);·下周五围绕三至四个案例进行三到四场模拟法庭表演,组成三至四个团队,安排人员角色,筹备相关法律文书、证据、庭审发言

·每场模拟法庭表演后由老师进行点评

·在全场中评出最佳表现团队和若干优秀表现团队

·评出全场最佳表现个人和若干优秀表现个人以及最佳法律文书和若干优秀法律文书;需要准备的材料;每组需要的人员;LOGO;2000年11月18日,山东省荣成市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向山东省荣成市海洋局与荣成市水产局申请使用海域,为建造2条承重3000吨级的坞台滑道而申请填海6000平方米。2000年12月15日,荣成市海洋局与水产局经初审同意,于2001年2月6日报荣成市人民政府,并请转报威海市人民政府审批。2001年3月5日,荣成海达公司又向荣成市海

洋局与水产局申请将填海面积扩大到18700平方米,2001年3月14日,荣成市计委批复海达公司同意填海面积18700平方米,在海达公司的请示报告上签署了“经初审同意使用该水域”意见。;但海达公司的填海申请未依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于1993年5月31日颁布的《海域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取得具有审批权的威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且海达公司与所申请使用海域相毗邻的荣成市海兴水产有限公司在海域使用上存在纠纷,按照当时《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有争议的海域,争议未解决前,维持海域原状。;·2001年3月,海达公司自行填海。2001年12月24日,山东省海洋局与渔业厅为贯彻实施

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1月1日实施的

海域法,在《大众日报》上向全省发布公告,要求“凡2002年1月1日前使用本省毗邻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于2002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确认海域使用权。”海达公司没有办理。2003年6月4日,中国海监山东省总队执法??查时发现,海达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证,在该公司厂房西北侧进行填海施工,山东省总队予以立案调查。2003年8月18日,中国海监北海总队在专项执法检查中查获海达公司用海行为仍在继续,遂将该案移送国家海洋局。;·2003年8月18日,国家海洋局经实地测量,认定海达公司非法用海57.02亩,据此,于同年11月28日依据海域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及《海域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海达公司下发“海监北法字[2003]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海达公司非法占用海域57.02亩,违反了

《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海域使用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责令海达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根据占用海域的时间、面积等对其处以513180元罚款。;·海达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

·争锋焦点

填海是否合法?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能否恢复原状;LOGO;案情;原告诉称:原告依法向被告提交了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海域的坐标图以及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后,被告审查后未履行向县人民政府报批的职责,也未予书面通知原告并告知理由,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海域使用申请依法批复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被告辩称:使用海域审批颁证机关是县人民政府,被告只是审查审核机关,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对原告使用海域申请条件的审查审核,以及是否向有批准权的政府报批,系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且原告申请使用的海域存在权属纠纷,原告不具备申请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本案属于申请使用海域的行政许可诉讼案件,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谁是该申请使用海域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被告审查申请后向县政府的报批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该案是否属于被告行政自由裁量范畴?;LOGO;案情;·博青公司不服,于当年11月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青岛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博青公司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高院指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最终判决

·争议焦点

·焦点一:能否采砂

·焦点二:在哪儿采砂

·背景因素:海洋管理机制;LOGO;案情;·因此,不论从《通告》的名称和内容,都可以看出,宁海县人民政府实际上批准围垦滩涂。宁海县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单位使用海域之后,那些承包滩涂的养殖户,不得不与村经济合作社(海域使用权人)签订了承包合同终止协议,与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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