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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第一节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核心要件。
创新成果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并通过知识产权转化为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大大激励和推动了技术创新,成为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的关键。;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②计算机软件的思想内涵与表现形式融为一体,互为渗透。
③对计算机软件研制、开发复杂,复制、改编容易。
④计算机软件发展快、更新快。
⑤计算机程序是一系列指令的有序的、有机的组合,是操作、运用计算机必不可少的工具。
⑥计算机程序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
⑦具有同一功能,能产生同一运行结果的计算机程序未必是同一个计算机程序。
⑧计算机软件分为计算机程序和程序文档两部分,但其核心是计算机程序。;二、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一)优点:
1、国际上已经达成共识
2、保护方式上:自动取得制度
3、计算机软件具有的“作品性”使其易于成为着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具有的表现形式以及其易复制性,都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极为相似,就连侵犯软件权利的方式也主要是复制、抄袭等,因此计算机软件被纳入着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是一件自然的、合理的事情。;(二)我国的保护模式——著作权法保护模式
1、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修订,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2、保护的客体:《软件条例》第6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278
3、保护的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
1、合作开发。合同约定 单独享有 共同享有。;2、委托开发。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3、职务开发。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4、任务开发。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非职务开发。;(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280
根据《软件条例》第8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对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1、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五)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根据《软件条例》第7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六)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权利限制
1、《软件条例》16条:合理复制、合理使用、合理修改。
2、《软件条例》17条:合理运行。
3、《软件条例》29条:合理仿制。
《软件条例》中没有对计算机软件“法定许可”的条款。;(七)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是计算机软件版权侵权应该承担的最主要的法律责任。290
第23条 除《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第24条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缺陷:
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标准难以确定(计算公式、计算方法等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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