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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的管辖权规定

一、“混合公约”的缘起与当代发展

第20条。2005年6月30日,通过了《国际公法》会议,该公约通过了《海参崴选择协议》,这意味着海参崴国际公法委员会在100年的时间里做出了非凡的努力,并在国际公法世界范围内成立了独特的民事和商业管辖权。同时,它也是国际公法部门的努力最终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1

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民事管辖权规则的国际统一以及建立国家间彼此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机制很早以来便是从事私法国际统一组织所为之奋斗的目标之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893年成立之初便将统一管辖权规则,和建立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作为其实现私法统一的任务之一。2但是,在上述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通过之前,真正在该领域取得有实际成果的是欧洲国家间的《布鲁塞尔公约》、1988年《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的卢加诺公约》(简称“卢加诺公约”)以及1979年美洲国家间的《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域外有效性公约》(简称“美洲国家间公约”)。毋庸置疑,这三个公约给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制定提供了良好的立法例。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起草肇始于美国学者。美国著名的国际私法学家冯·梅伦(vonMehren)教授于1991年秋季在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和国际私法研究所进行学术研究期间前去荷兰国际私法学会拜访,建议荷兰政府组织谈判和制定一个类似于卢加诺公约的公约,从而实现欧洲共同体和美国间在民商事管辖权和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规则统一。3其后,1992年10月出席海牙会议总务与政策特委会的美国代表建议设立一个工作小组研究起草公约管辖权和执行多边公约的可行性。4

199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将管辖权公约的起草列入工作议程。经过初步调研和论证,1996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8届外交大会将管辖权公约列为优先谈判项目,并成立特别委员会负责公约的起草工作。1997年6月至1999年10月,起草公约的特委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并决议将所起草的公约临时草案(1999年草案)提交外交大会审议。然而,由于各国对该草案的绝大多数内容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且尤其是欧洲和美国在一些公约基本问题上的意见分歧,在包括中国、美国、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等非欧洲国家的强烈要求下,2000年5月举行的“总务与政策特委会”决定推迟召开外交大会,且改革外交大会的工作方式,将其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对公约草案进行进一步磋商,第二阶段对公约草案进行表决。2001年6月举行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9届外交大会。但是,会议上欧洲和美国在公约草案一些基本问题上的争议不但没有消除,反而隔阂愈来愈大,并从而导致以一“初步案文”代替上述1999年公约临时草案。由于与会国家对“初步案文”的绝大多数条款均未取得协商一致,按原计划召开第二阶段外交大会,以便达成一个普遍接受的公约的目标已无法实现。对此公约草案的两位报告员在“排他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初步草案:草案报告”中明确指出:“就起草工作而言…,很显然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已无法起草令人满意的‘混合’公约的草案案文。其原因包括不同国家现有的管辖权规则的广泛差异,以及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技术进步对公约中应予规定的管辖权规则的无法预见的影响。”5

在这种情况下,海牙会议决定推迟原定召开第二阶段外交大会的计划,并于2002年1月在海牙召开新一轮“总务与政策委员会”,就公约的基本走向做出政策选择:其一,继续按照“初步方案”的结构起草全面的混合公约;其二,缩小公约范围,将能够协商一致的条款,如自愿提交、惯常居所和人身侵权等事项纳入公约。6尽管如此,各国分歧还是很大,制定仍然是大范围的混合公约的计划不得不被制定一个仅仅规范商事交往(BusinesstoBusinesstransactions)中排他选择法院协议的“小公约”的新计划所代替。7

2005年6月14日至6月30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0届外交大会在海牙召开。会议最主要的议题便是讨论、磋商和审议排他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草案。843个海牙会议成员国正式派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哥斯达黎加、巴拉圭等国家以及欧洲联盟理事会、欧盟、欧洲议会、欧洲专利署、国际路运联盟、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标协会、拉丁公证人国际联盟以及司法官员国际联盟等国际组织也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我国政府也派了强大阵容的代表团出席会议。9在这届外交大会上我国代表无论在大会的正式讨论、起草委员会的小组会议上还是在会后与其他成员国代表的交流中都积极参与,在一些原则和立场问题上坚持维护我们的主张,在公约条款的一些起草技术问题上也做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中国代表团的积极参与和专业表现给与会外国代表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外交大会闭幕式上荷兰国际私法学会会长斯特鲁肯(Strucken)博士在闭幕致辞中专门提到中国代表团的优秀表现和对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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