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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及其适用
一、 等同原则的基本含义
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等同的技术特征。尽管被控侵权物不具备专利权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其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侵权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侵权物判定为侵权。
其中,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现有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机器人的移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有电机,电机经齿轮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被控物的结构为: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有电机,电机经链条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虽然被控物缺少专利权权利要求的齿轮传动特征,但是由于链条传动属于齿轮传动的等同替换,所以被控物适用等同原则,属于侵权。
二、 等同原则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基本相同的手段包括产品部件的简单移位、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换和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的简单的替换、分解、合并等。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以下简称《最高院若干解释》)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1)229号)(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若干意见》)
第31条至第42条对等同原则的适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分析见下文)。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
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一直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难点。在代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应综合考量法律文义、立法目的和适用效果,使案件处理与经济科技发展和文化创新的现实需求相适应,妥善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需求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根据《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因此,判断侵权物中是否具有与授权专利相应特征相等同的特征,必须从手段、功能、效果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等四个方面分别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手段、功能、效果基本相同,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属于显而易见的话,则可以认定为等同特征,否则就不宜认定为等同。
专利法要求符合授权条件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必须都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通常情况下,除非明显不具有实用性,否则不对实用性进行审查。另外,如果某一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必然也就意味着其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最高院也正是基于上述考虑,进而认为在判定两个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特征的过程中主要应该考虑创造性因素,因为一旦涉嫌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对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而言具有了创造性,也就说明两者属于本质不同的技术特征,涉嫌侵权技术方案相对于专利技术方案而言也就属于本质不同的技术方案,所以该技术特征也就不再属于与专利技术方案相应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反之,如果该涉嫌侵权物的相应特征只是对于专利技术相应特征进行了简单的文字变换、常规手段的等效变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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