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二十章银行监管体制)研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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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银行监管体制;第一节国际银行监管发展历史与主要监管体制;二、国际上主要金融监管的体制

(一)统一监管型

(二)多头监管型

(三)“双峰”监管型

三、主要国家的银行监管体制

(一)美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1.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

货币监理署(OCC),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1JIC)、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SFC),期货交易委员会、储蓄机

构监管办公室(OTS)、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NCUA)、联邦交易委员会(FTC)、州保险监管署(S1C)甚至联邦调查局等机构也都从各自的职贵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2.伞形监管模式。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改革法案》(GLB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

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形监管者职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并且与财政部一起认定哪些业务属于允许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在伞形监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类分支机构和非银行分支机构仍分别保持原有的监管模式,即前者仍接受原有银行监管者的监管,而后者中的证券部分仍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保险部分仍由州保险监管署(STC)监管,SEC和SAC被统称为功能监管者.;(二)德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德国是最早建立独立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早在1961年,联邦德国通过了《银行法》,授权建立联邦银行监督局(以下简称银监局)。银监局直接隶属于德国财政部,被授权在银行监管中发挥中心作用,同时《银行法》要求银监局在监管中与德意志联邦银行(中央银行)和联邦证券交易监督局(证监局)合作。由于德国银行业可以同时经营证券和保险,银监局实际上就是一个综合金融监管当局。

在欧洲中央银行成立以后,德意志联邦银行失去了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功能,只能对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提出分析和建议,并执行欧洲中央银行的决定。桨于这种变化,德国政府于2000年初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研究调整德意志联邦银行的职能和机构,主要设想是将银监局划人德意志联邦银行,同时减少分行数量,将决策权向总行集中,以适应金融电子化的发展造成的金融机构业务中央化的趋势。??员会的有关报告将提交德国议会讨论和批准。;(三)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8年6月22日,由大藏省的金融检查和监督职能分离而新设立的金融监督厅(2)OQ年改称金融厅)正式开张,标志着日本新的金融监管模式的确立。

大藏省只负责管理涉及国家财政的金融破产处理制度及金融危机管理的计划立案,从而在金融制度的计划和立案上形成大藏省和金融厅共管局面。目前的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它主要负责政府财政职能,但为了确保稳健的财政和对国库进行有效管理,维护货币信用,确保汇率稳定,财务省仍继续负责波及面较大的金融破产处理制度及金融危机管理制度的计划和立案。;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1975年2月,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倡议下,十国集团成员和瑞士、卢森堡等国的中央银行有关官员在瑞士的巴塞尔举行会议,成立了“银行条例和监管实践委员会”,后更名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目前由来自27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的代表所组成,。委员会的常设秘书处与国际清算银行一道共同设在瑞士的巴塞尔。它是全球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的主要制

定者。巴塞尔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督管理和管理实践,旨在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提供联系的渠道,以保证各国的银行均受到有效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但其制定的文件对发展中国家也有重要参考意义。;巴塞尔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始终遵循着两个基本原则:(1)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2}监管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以来发布的许多监管原则和建议,基本上体现了这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了“银行业有效监管”的概念,认为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必须具有统一的、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使参与监管的各个机构拥有操作上的独立性和充分的资源;必须具有关于银行监管的适当法律框架。;第二节我国的银行监管框架;(三)改革调整阶段(1998-2003年)

根据形势变化的需要,同时也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有关要求,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心开始转移到以银行风险监管为核心的系统性监管及依法监管上来。

监管运行机制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改变了过去一个法人金融机构由多个部门分割监管的格局,按照内外一致、全程监管的原则,集中履行对银行业日常监管职责。二是对主要银行业机构实行了管、监在部门间的职责分离,把制定监管政策、行政管理与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职责分开,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三是由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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