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济学土地使用权确权.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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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诉浚县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被告浚县人民政府2003年5月26日作出浚政土(2003)27号《处理决定》将权属争议的土地确认给“迎阳铺村农民集体所有”,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原告

认为:1、该争议土地应以大公河位置作为参照物,座落位置就在原告土地证上,与三、四组没有关

系;2、争议地块现仍留存1972年原告的氨水池;3、村民建房用地均在本组土地上建设,该地块5家住户均系原告本组村民;4、争议土地从土地改革后到现在一直由原告进行使用和管理。被告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其在作出浚政土(2003)27号《处理决定》时,因争议双方均不能提供可以采信的证据,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认土地权属。“给村集体所有”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其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故请求本院维持其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组、第四组述称:被告浚县人民政府2003年5月26日作出浚政土(2003)27号《处理决定》将权属争议的土地确认给“迎阳铺村农民集体所有”,使其失去了对该争议土地所有权,既不符历史演变过程,也没有尊重事实,属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其理由:1、1962年“四固定”时该争议土地是第三、第四组的打谷场。2、1965年至今第三、第四组并未放弃管理。其争议土地使用权应归其所有,故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浚政土(2003)27号文,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块争议土地,位于本村西北角,面积8.6亩,东边与村庄紧邻,西边、北边均是第一村民小组的责任田,南边是本村通往双庙去的生活路。61年底本村由五个生产队变为现在的十个村民小组。即老一队为现在的一、二村民小组,老二队变为现在的三、四村民小组。95年,原告迎阳铺第一村民小组将该争议土地承包给本组村民申同相耕种后,迎阳铺第三、第四村民小组与迎阳铺第一村民小组就该块土的所有权发生了争议。2003年

5月26日被告浚县人民政府作出浚政土(2003)

27号《处理决定》将该块土地的所有权确??第三人迎阳铺村委会,原告迎阳铺第一村民小组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例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 1996年10月,虹城公司以虹口区政府违反《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拆迁期限、且在拆迁过程中发现该受让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解除拆迁合同,由虹口区政府返还其支付的动迁费,并支付违约金、设计费、勘察费及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等损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8日以(1996)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虹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追加上海房地局为该案第三人。本院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认定,虹城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追加上海房地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对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有争议,属于另一个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属本案第三人。由于虹口区政府并非在合同约定的14个月内完成拆迁,虹城公司根据不安抗辩和同时履行抗辩的原则,有权迟延付款。在虹城公司诉讼后,虹口区政府在一审法院开庭时才主张已经完成拆迁,且双方对拆迁范围存在争议,因此,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上的认定前,不能以开庭日作为已经履行的日期,应当以法院判决生效的日期作为虹城公司付款的日期,一审法院判决虹城公司自1997年6月1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170,505美元为总值每日按万分之三给付滞纳金,缺乏依据,依法应当纠正。;据此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1993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民防工程的产籍档案由市或区民防部门管理,房地产权籍档案由市或区房地局管理;上海房地局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对出让的土地自然状况包括地表下的设施情况告知受让人,以保证其出让的土地不存在瑕疵。另据虹口区民防工程管理所档案卡记载:虹城公司受让的A地块有一处建筑面积69平方米的民防工程;B地块分别有建筑面积76平方米及建筑面积42平方米的民防工程,其三处民防工程合计为建筑面积118平方米。上海房地局在与虹城公司签订《A地块出让合同》、《B地块出让合同》时,未履行告知出让土地现状的义务。虹城公司亦没有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拆除民防工程的审批手续,其受让的A、B地块未实际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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