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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契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雷盖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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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契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雷盖伯?瑞姆

题目:先契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人:雷盖伯?瑞姆【DehardRehm】慕尼黑大学法学院

评议人:王轶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翻译:阮晓同

时间:2004年10月19日晚18:30点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501会议室

摘要:

2004年10月19日,中心邀请慕尼黑大学法学院瑞姆(DehardRehm)博士作题为“先契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讲座,北京大学法学院王轶副教授作为评议人出席。

瑞姆博士认为:先契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往往是由于合同双方中的一方获得了某些与合同有关的信息或知识而产生的。而信息具有双重特点,创造信息和传播信息之间存在长久的矛盾,鼓励信息的创造必然会阻碍信息的传播,反之亦然,但如果信息创造的成本较低,对信息传播的阻碍就会较小。

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信息的披露可能会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也可能增加合同成立的成本。教授首先提出将德国公法上的信息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德国的社会民主化、信息的财产化、信息公平原则,以及德国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上的正义原则、促进社会稳定等基本原则作为信息披露义务的依据,然后一一加以否定。

瑞姆博士的解决方法是: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将合同分为两类,如果是具有忠诚义务或信赖义务的合同,或者对方支付了定金则应当负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果是竞争性或对抗性合同,又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则应由合同双方对自己的行为各担风险,不存在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在对抗性合同中,如果合同一方要求了比较高的价格或者以一种比较专业化的方式去进行交易,也会产生信赖或者忠诚的义务,从而隐含信息披露义务的可能性。教授认为这一方法一方面反映了信息的价值,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摘编者:刘雨佳)

【活动文字实录】

主持人: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的瑞姆博士来为我们作演讲,王利明教授曾经多次提到瑞姆博士,认为他是德国年轻一代学者中非常优秀的一位。瑞姆博士现在正在为著名的德国教授克拉维兹做助手,今天他的演讲题目是《先契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这也是他博士论文的主要内容,我们期待着瑞姆博士给我们带来精彩的报告。(掌声)

主讲人:女士们,先生们,今天非常高兴来这里给大家作一个讲座,也非常感谢大家牺牲了周末宝贵的休息时间来听这个讲座。这个题目是一个非常广泛的题目,它给律师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大家对这个题目的讨论也很多,王轶教授对这个题目也有过一定的研究。

先契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往往是由于合同双方中的一方获得了某些与合同有关的信息或知识而产生的。美国法学专著中经常提到的一个例子是,一所房子被白蚁腐蚀了,使这栋房子的价值有所降低,那么房主有没有义务将这一情况告知合同相对人,这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而先合同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实际上具有很长的历史,从古罗马哲学家西赛罗的著述中,我们就可以找到关于先合同中披露义务的一个例子。近年来,许多法律学者都对西赛罗提出的这个例子进行了讨论,而我在2003年也写过一篇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章。

西赛罗提到的例子比较简单,是讲一个卖稻谷的商人从古埃及的雅里山纳城来到希腊的罗德岛,要在罗德岛出售他的稻谷。罗德岛的居民很富有,但是正在闹灾荒,因此他们愿意付极高的价钱购买稻谷。而这个人是到达罗德岛的第一个商人,他很清楚在他身后还有很多卖稻谷的商人要到达罗德岛。问题就在于,他有没有义务要告诉岛上的居民,其实还有更多的贩卖稻谷的商人会达到这个岛。事实很清楚,其他贩卖稻谷的商人到达罗德岛之后就会有很大的竞争,他可能就不能把自己的稻谷以非常高的价格卖出去了。那么他有没有将这个信息披露的义务呢?或者说他是不是一定要这样做?

许多世纪以来,很多法学家都对这个例子进行过讨论,西赛罗的看法是,这个卖稻谷的商人自身的诚实理念应当促使他去披露这个事实。但是讨论这个问题的其他法哲学家并没有得出明确的结论,德国的法哲学家普芬多夫就曾明确地说,他对这个问题并不是很清楚。

那么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什么呢?我主要根据德国法上的一些规定来加以分析,但是这个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会面临的问题。我的分析以及法律的运用主要是从经济角度来进行的,原因就是,在德国民法典中并没有条文对这样的问题加以明确规定。

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认为仅仅通过民法典并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于是这个问题就完全留给了法院,那么,德国法院又是怎么解决实际中面临的这个问题的呢?二战之前,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如果知道存在一个对合同的订立有着巨大影响的信息,就有义务披露这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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