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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安徽省地方财政石榴种植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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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安徽省地方财政石榴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石榴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石榴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石榴):

(一)石榴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二)石榴品种是经当地推广成熟的优质高产品种,且处于盛果期;

(三)由被保险人合法经营、种植和栽培管理;

(四)整地块连片种植,且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或标明具体位置;

(五)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石榴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石榴的直接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

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自然灾害: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旱灾、雹灾、暴雨、风灾、冻灾

(二)石榴干腐病、煤污病、石榴褐斑病、桃小食心虫、蛀螟等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六)种苗、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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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鸟啄、自然落果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八)发生被盗、被抢损失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接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及时补救、不认真管理,以致加重灾情造成损失

扩大的部分;

(三)保险石榴在生长期间内的自然损耗;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保险石榴或

改种其它作物;

(五)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石榴的单位保险金额参照当地种植保险石榴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种苗成本、化

肥成本、灌溉成本、农药成本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参照保险石榴萌芽、开花、结果、果实成熟的生长

期协商确定,从保险石榴萌芽开始至果实成熟止,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

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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