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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湖南省商业性果树种植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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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湖南省商业性果树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果树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果树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果树”):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连片种植面积在2亩(含)以上,生长及管理正常;

(三)种植的果树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

(四)引进或嫁接的品种须在当地存活一年(含)以上;

(五)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无下列情形:

1、功能用途为种苗的;

2、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路边、沟渠边等不规则地块上;

3、间种或套种其他作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直接造成保险果树树体

损失或果实减产,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旱灾、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雹灾、冻灾、崩塌、

地陷、地震;

(二)意外事故: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

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征用、占用土地;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

谋反、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

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六)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

(七)动物侵食践踏;

(八)果树生理的落花、落果。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保险责任列明原因所致果品等级下降而造成的损失;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后导致无法核定损失的;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保险果树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果树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

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树体每亩保险金额+果实每亩保险金额

每亩保险金额、树体每亩保险金额、果实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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