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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农村家庭财产损失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条款是《平安产险农村家庭财产损失保险(2020版)》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

投保了《平安产险农村家庭财产损失保险(2020版)》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保

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

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

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及其他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

产,具体承保的家用电器以保单载明为准。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非法占有的财产;

(二)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三)其他保险单中载明的不属于保障范围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四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电压或电流异常

而发生直接损毁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二)供电线路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三)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

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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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投保前,家用电器已经存在的损坏;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

征用;

(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地震、海啸;

(八)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二)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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