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青海省商业性花卉苗木种植保险条款.pdfVIP

平安产险青海省商业性花卉苗木种植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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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青海省商业性花卉苗木种植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花卉苗木(含露地花卉苗木、大棚花卉苗木)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

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花卉苗

木”)投保本保险:

(一)投保花卉苗木必须整地块连片种植,且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以村委会、

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投保的除外;

(二)种植场所不在禁种区范围内;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种植品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五)移栽方式种植的花卉苗木,投保时应已移栽成活;

(六)播种方式种植的花卉苗木,投保时应已破土出芽,肉眼可见。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花卉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导致保险花卉苗木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

以上(含)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地震;

(二)意外事故: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花卉苗木在生长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及他人恶意破坏;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被列为保险责任的行政行为不在此限;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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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

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六)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

(七)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人为造成花卉苗木水量不能满足实际种植面积需求或人为

原因造成水量的减少;

(八)牲畜啃食、践踏、动力机械碾压;

(九)鸟啄或可通过有效措施防治的常规病虫害所造成的损失。

(十)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

花卉苗木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二)一切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八条保险花卉苗木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花卉苗木生长期内投入的直接物化成本

(包括树苗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每茬保险金额×保险茬数×保险面积

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若按年投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按茬投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

期间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上市采收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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