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青海省商业性青贮玉米倒伏保险条款.pdfVIP

平安产险青海省商业性青贮玉米倒伏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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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青海省商业性青贮玉米倒伏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是从事青贮玉米种植生产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

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青贮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

玉米”),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青贮玉米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

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密度为5000株/亩(含)以下,且为青贮用途;

(三)整地块连片种植,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四)生长正常。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直接造成保险玉

米植株倒伏,且植株倒伏率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百分比(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地震;

(二)意外事故: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草鼠害。

倒伏率是指保险玉米植株倒伏面积占该地块总面积的比值,倒伏率的计算以地块为单

位,保险合同约定的百分比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四)人、动物,以及机械操作行为引起的倒伏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放弃种植保险玉米或改种

其他作物;

(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率

第九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玉米产值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中载明

的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时起至乳熟后期止,但不得超

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

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

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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