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完整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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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刑事司法篇;我国有关刑事司法活动的最早记录;“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第一部分 刑法;广义: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狭义:刑法典;二、刑法的性质;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

一、刑法的体系(三部分)

第一编 总则:共五章。

任务

基本原则和使用范围刑罚

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十类犯罪附则:一个条文。第452条;附则;编(则)

↓章

↓节

↓条

↓款

↓项;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但书;例外关系:;限制关系:;补充关系:;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二、法不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强奸罪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41条;侵占罪;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

基本特征

1、主体特定性

2、有意性

3、有害性

4、刑事违法性;不属于犯罪危害行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13条;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特定义务”的三个来源;刑事豁免权;第四章 犯罪主体;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17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1、从宽处罚原则;二、精神障碍;三、生理功能丧失;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传播性病罪 嫖宿幼女罪;非法拘禁罪;国家工作人员;第五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种类;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二节 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的要件;特殊防卫权;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四、不属于正当防卫的几种情形;第三节 紧急避险;二、紧急避险的要件;因果关系;条件说;条件关系的判断;第六章 刑种制度;第一节 主刑;被管制罪犯的权利与义务;3、有期徒刑

是指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适用于刑法所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

4、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一、刑期折抵问题;三、有期限自由刑的刑期计算问题;刑种;二、生命刑;2、适用对象的限制

对于两类人不适用死刑: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具体指从羁押到判决确定的整个刑事诉讼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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