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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一、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学
以海商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海商法(maritimelaw)
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如围绕提单、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
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海上侵权关系,如船舶碰撞、人身伤害,船舶污
染海洋环境等
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
>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船舶的法律地位
》船舶物权,如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
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
>船舶安全
>船舶管理
三、海商法的特点
>涉外性
>海商法是具有较强涉外性的国内法
>技术性
>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特殊性
>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业务活动具有明显的特殊风险
四、海商法的性质
>广义的海商法
>既调整平等主体事件的横向民事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
体之间的纵向行政关系。
>我国海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已经成熟
>狭义的海商法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海商法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别法
第二节海商法的形式
国内立法
>法律,如《海商法》
》国务院颁布的海事法规,如《船舶登记条例》
>部门规章,如《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条约
>“一元论”与“二元论”
>我国既不是“一元论”也不是“二元论”,而是在解决涉外纠纷时,国内法与参加的国际公约不同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没有涉
外因素的争议均适用国内法。
>国际航运惯例
>实质要件与心理要件
>趋势:将某些国际惯例加以编纂,使之成为国际上公
认的规范化的行为规则
>关于其他表现形式
>判例:我国不承认判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但承认判例
对审理同类案件所起的借鉴作用
>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张:我国也不承认其为海商法的形式;但不应忽视其对立法的影响和对审判实践的指
导作用
第三节海事法律规范
一、海事法律规范的概念
海事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海事关系的
行为规则。
二、海事法律规范的要素
>假定
是海事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处理
是海事法律规范中反映行为规则本身的部分,即要求、允许或禁止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部分,是海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制裁
是海事法律规范中表明违反该项规范将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部分。
三、海事法律规范的分类
>冲突规范
>海事国际私法
>实体法规范
>程序法规范
四、海事法律规范的效力
>空间效力
>我国《海商法》除少数章节(如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的117条)仅适用于远洋运输外,其余均适用于我国管辖的一切沿海水域,并适用于与海相通的可航内河水域
>时间效力
>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第四节海事法律关系
一、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海商法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航运组织
>海商法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航运行政机关
>海运企业和事业单位
》公民(与海上运输和船舶管理有关的人)
二、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海运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既享有权利,又负担义务
>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可能涉及国家或他人的利益
三、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海商法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包括船舶、货物等物,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以及行为
>海商法中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主要表现为“行为”,即海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包括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
海事法律关系中,还含有少量的刑事法律关系
第五节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一、海商法的发展历史
>古代:海商法的萌芽时期
罗德海法(LexRhodia):贸易航海条例,用以解决有关共同海损等问题,并有海上保险的
规定。
>中世纪:私人编撰海事惯例时期
奥列隆惯例集(奥列隆判例集)(LexOleron)
》海事裁判集(康索拉度法)(LexConsolato)
维斯比法(LawsofVisby)
英国的海事黑皮书(BlackBookoftheAdmiralty)特点:(1)只适用于若干城市,尚未形成国家统一的法律;(2)是私人对航海贸易惯例和海事判例进行的
编纂汇集。
>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
>自法国路易十四颁布《海事条例》始,各国相继制
定了国内的海事、海商法律
>海事立法的国内化,导致了各国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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