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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农村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是《平安产险农村家庭财产火灾保险(2020版)》、《平安产险农村家庭财

产损失保险(2020版)》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平安产险农村家庭财产火灾保险(2020

版)》、《平安产险农村家庭财产损失保险(2020版)》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保

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

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保单所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遭受到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

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不含被保险人所属员工及聘用人

员),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

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费用,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主保险合同中的各项责任免除适用于本附加险,且因以下原因造成损失的,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四条保险人对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

保单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

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绝对免赔额与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

单载明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

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

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

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

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

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和索赔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等医疗原

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

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

亡证明书;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

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及费用清单;

(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

裁裁决文书;

(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八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书面确认,受害人伤

残等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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