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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山东省商业性生猪价格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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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山东省商业性生猪价格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生猪养殖的农户、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生猪”):

(一)生猪品种为瘦肉型商品猪,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承保单猪平均重量应大

于100公斤(含),小于140公斤(含);

(二)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配套非洲猪瘟等疫病监测手段,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三)单个场(户)每批存栏生猪3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生猪100头(含)以上,由农

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不受养殖规模限制;

(四)生猪无伤残、疾病、疫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

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生猪的结算价格低于目标

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价格依据: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生猪价格数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网站(/index.aspx)或大连商品交易所

()的公开数据为依据。

(二)保障水平设定为目标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可选择70%-100%的不同保障水平,具体以保

险单中载明为准。

本保险合同生猪的目标价格、结算价格计算方式、保障水平由投保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单

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生猪结算价格低于生猪目标价格与保障水平之积,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一)对于生猪实施价格管制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第六条任何原因导致的生猪死亡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生猪每头保险金额参照目标价格、保障水平与生猪平均重量,由投保人与保险

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头生猪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每头生猪保险金额(元)=生猪目标价格(元/公斤)×保障水平×承保单猪平均重量(公斤)

承保单猪平均重量应大于100公斤(含),小于140公斤(含)。

保险数量为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计划出栏的生猪数量,保险金额、每头生猪保险金额、保险数

量、生猪目标价格、保障水平、承保单猪平均重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

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月。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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