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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方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状况,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重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公务卡能够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含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原则信用卡。
第三条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下列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下列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 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方法规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
(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算,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
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有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
(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告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有关信息。
(四)财务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有关账务解决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状况进行对账。
(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状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六条持卡人的重要职责是:
(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当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因素引发的有关费用。
(二)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财政局和财务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有关手续,按程序偿还公务卡欠款。因离
职、退休等因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规定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及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四)持卡人应恪守国家有关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第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发卡行对公务卡信用额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
上公务卡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出2万元.
第八条 特殊状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财务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商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状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有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卡强行结算范畴:单位严格执行大兴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列举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应再使用现金结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零星购置支出等,普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下列状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不含有刷卡条件的场合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下列的公务支出;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下列(不涉及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现在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除上述状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主管财务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私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当。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变化单位现行财务管理方法、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持卡人进行公务卡消费支出后,应当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正当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毕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由科室经办人在发生消费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有关费用,由个人承当。
第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将发票、消费凭证等交付财务的,可由持卡人向其主管领导及主管财务领导报批后,向财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先行办理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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