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埃利希生平简介-.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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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利希简介;一、埃利希生平;·生于布科维纳的切尔诺夫策(Czernowitz)

的一个犹太人家庭,信奉天主教浸礼会,父亲是律师。; 先在切尔诺夫策学习法律,之后赴维也纳大学学习,1886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1886-1994?(可能从事律师工作,并游历欧洲各国,与各种法律人交往,为以后工作提供良好素材和文件准备)

1894年任维也纳大学私法讲师,主讲罗马法,并兼任律师工作。;1896年为援外教授

1897年回到家乡担任切尔诺维茨大学罗马法教授

(对学校法学院的学生进行多年社会调查,得出活的法律这一观点),1906年担任该大学校长。埃利希终身未娶

1910年参加法律裁决的自由(非教条)发现运动,并成立了活法研究所

1912年,参加第31届德国法律人协会年会,提交关于法学教育中跨学科方法的观点。

1914年6月美国法学院协会的邀请,该邀请希望在美国法学院年会上提交关于法社会学方面的论文,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阻止了此次行程。埃利希教授的观点在此次会议上由W·H·佩奇教授加以总结

在东欧研究所演讲后成立了罗马尼亚社会学院。;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迁往瑞士伯尔尼,从那时起,作为一个法律社会学家和自由法学的倡导者,声誉逐渐超越了欧洲大陆而闻名世界,特别是在美国产生了深远影响,作品相继是

《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

1920年日本的末弘严太郎和高柳贤在瑞士与其见面并约稿。后来《成文法与“活法”》、《法律社会学》相继在《法学协会杂志》发表

1922年死于肺结核;二、主要作品;三、埃利希学的主要观点;四、对埃利希及作品的评价

(一)、对埃利希的评价;(二)、对作品及观点的评价;·沈宗灵教授认为社会上的确存在这样的现象,即相当多的人的行为不完全符合国家制定的法律。而这些行为又是违法行为,比如在农村中尚存在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按照埃利希学说的逻辑推论,这些行为就体现了活法,因为这体现了社会上某一部分人的实际行为,他们遵守的是“活法”而不是国家法。但事实上这里的问题根本不是什么存在两种法律的问题,而只是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实行或实效的问题,即一些婚姻法??有关规定在社会上一部分人中未真正实行,还未被他们普遍遵守,对这一部分人来说,法律还未取得实效。;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前沿问题》非正

式的各类多种多样,包括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戒律、乡规民约、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

苏力非正式的法律包括那些“活生生的流动着的,在亿万别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行为的一些观念”以及在行业中体现出来的模式等历史传统,也包括了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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