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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吉林省商业性梅花鹿养殖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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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吉林省商业性梅花鹿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梅花鹿(含马鹿)养殖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梅花鹿(含马鹿)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疫病、无伤残,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

录,经畜牧管理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且必须配有保险人认可的统一耳号标识;

(二)投保时年龄在1周岁(不含)以上、10周岁(不含)以下,非淘汰梅花鹿(含马

鹿);

(三)梅花鹿(含马鹿)品种已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存栏量在20头(含)以上;

(四)保险标的的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

洪区、非行洪区、非传染病疫区。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养殖梅花鹿(含马鹿)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固定圈舍内死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冰雹、暴风、台风、龙卷风;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常见疾病:急性脑炎、创伤性网胃炎、瘤胃臌气、直肠脱出、败血症、皱胃移位、瘤

胃积食、放线杆菌病、坏死杆菌病、大肠杆菌病、传染性流行热、直肠穿孔、肠毒血症;

(四)烈性传染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副结核、恶性卡他热。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四)款保险事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

标的死亡的,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计算赔偿金额时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饲养人员的违法、犯罪、故意、管理

不善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政府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但因爆发传染病疫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焚烧或掩埋造

成的损失不在此限;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民间冲

突;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六)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七)违反防疫规定饲养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八)麻醉、锯茸、被盗、走失、冻、饿、中暑、他人投毒、中毒;

(九)保险标的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或烈性传染病;

(十)本保险单载明的固定圈舍外发生的事故。

(十一)圈舍质量问题;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一切间接损失;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

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每头保险金额参照投保时梅花鹿(含马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

人协商确定,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30%。

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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