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精讲.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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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

精讲;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的期限及申报位置:

1、申报期限:

吉林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定的“纳税期限”为“年”。根据吉财税【2022】684号《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自2022开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期限由原来的8月改为8-10月,即从2022年开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晚申报时限为10月31日。并且目前省税务局将在金税三期后台大数据里进行批量修改。将原申报截止期从8月31日修改为10月31日。因此建议在登录电子税务局时需要先查询一下税费种的“认定信息”,看是否已进行了申报期限的更正,如果未更正的,仍建议还是要在8月底前申报完毕。

具体申报流程如下图:

(1)、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认定信息”如下图:;;

;注1:经查询,目前省税务局已经对申报期限进行了批量修订。

注2:如果在认定信息中没有给予认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要主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员或大厅窗口进行联系,确定是什么原因没有给认定该税费种。以避免后续的涉税风险。依据吉财税【2016】726号《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第二第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新成立的主体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之内的。就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里的主体中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即个体工商户不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务工作中还要看主管税务机关在认定信息中是否对个体工商户认定了该费种。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于个体工商户也是给予了认定)。

注3:如果企业是在2022年新成立的,则2021年没有工资总额和在职职工人数。且税务机关已在电子税务局中对其进行了该税费种认定。则可以直接按0申报即可。;2、申报具体位置:

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的网站:后。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找到其申报位置。

(1)、进入电子税务局申报首页界面后,找到“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模块下即可找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模块。如下图:

;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优惠政策享受说明及申报示例:

优惠政策1: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中的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延伸说明1:上述两个文件中对于享受的主体中一个没有“小微”企业的前缀,一个有“小微”企业前缀。需要说明的是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文件中所指的“小微”企业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既不是指“小型微型企业”,也不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它仅是一种行文的需要。;延伸说明2:从增值税角度来说,企业被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主要是以连续12个月收入额是否超过500万来做为判定依据。上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无论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符合在职职工人数≦30人即可享受。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与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关。

延伸说明3:自2020年开始,对于享受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不再以成立时间是否满三年来做为判定依据。只要符合在职职工人数标准的即可以享受免征的优惠政策。

延伸说明4:在职职工人数一般是指在编人员或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这里需要注意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在职职工都要缴纳五险一金。但是实务工作中也有未缴纳的,在判定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则上是需要考虑五险一金的问题,而签订服务协议的,则可以根据人员的实际情况来考虑是否为其缴纳五险一金。;注1:在职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取数途径:实务工作中一般取数途径主要来源为: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或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基础信息表中的职工人数、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的账载金额或税收金额做为取数的来源。

注2:劳务派遣人员(这里指健全人员)一般计入到劳务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中。如果劳务派遣人员是残疾人的话,则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中,不得重复计算。

注3:在职职工人数中的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这里折算公式: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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