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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23—2608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试点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使用说明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
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
界限)、附件3(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
规划条件)、附件4(市(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
产业准入要求)和附件5(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的宗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
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本
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
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
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
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
五、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
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约定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
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
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
方同意内容。
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条款
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
打×。
七、本合同第五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
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
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
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
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
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
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八、本合同第六条中,宗地用途按《国土空间调查、规
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相关规定填写。依
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
地,再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
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
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
九、本合同第八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
和填写。
十、本合同第十六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
的,可参照国家或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新出台的法
律政策对工业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
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
十一、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中,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
改变土地用途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
定填写。
十二、交易双方领取合同样本,互约条款后,在市
(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见证下正式签订合同,并
现场拍照。
十三、以出租等方式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十四、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入市试点地区试行。
十五、本合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统一配置编号。
合同编号:.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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