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江苏省商业性苗木综合保险条款 - 修订.pdfVIP

平安产险江苏省商业性苗木综合保险条款 - 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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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江苏省商业性苗木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苗木种植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苗木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苗

木”):

(一)坐落于被保险人经营地范围内,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清晰的苗木;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三)栽植管理符合林业部门规划技术和规范标准要求,达到林业部门规定的成林标准,

且生长和管理正常(不含未成林苗木地)。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直接造成保险苗木

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伐除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暴风、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霜冻、台风、暴雪、

雨(雪)凇;

(二)意外事故:火灾、泥石流。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林业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包括地震引发的泥石流);

(七)人为盗伐、砍伐以及他人恶意破坏;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苗木种植或改种

其他作物的;

(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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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

(六)生长期间内的自然落花、落果。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除当地政府有明文要求外,每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保险苗木保险金额=保险苗木每亩保险金额×保险苗木保险面积;

保险苗木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苗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

(一)保险苗木生长期内所发生的年度平均直接生产成本(不含土地租金)80%内确定;

(二)保险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挖树根、清池、挖坑、移栽、树苗、施肥到苗

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三)专业苗木资产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报告,最高以当年评估价值的40%为限。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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