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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青海省商业性藜麦种植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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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青海省商业性藜麦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藜麦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藜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藜

麦”):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

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连片种植,种植场所不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

(四)出苗后,幼苗密度必须符合种植标准,且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雹灾、冻灾、雪灾、泥石流直接造成保险藜麦产量损失,

且损失率达到1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藜麦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

(四)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应用;

(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

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者放弃种植保险藜麦的损

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一切间接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保险藜麦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当地上年度藜麦种植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

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15%。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从保险藜麦出苗成活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

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日期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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