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青海省地方财政农村住房保险条款.pdfVIP

平安产险青海省地方财政农村住房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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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青海省地方财政农村住房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青海省范围内居住在农村且自有农村住房的所有居民,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 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被保险人合法自有、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农村住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 的(以下简称 “保险农房”)。被保险人有多处房屋的限保一处常住房屋,具体由投保人在 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单独的厕所、烘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等辅助用房,简易 搭建、单独的店面、作坊、临时房、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 (二)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建成的的 简陋罩棚; (三)房屋装修、室内财产,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 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四)各种农机具、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五)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六)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 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七)非被保险人长期居住的其他归被保险人所有或负责管理的房屋; (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条所列明的农村住房。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农房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因地震、雷击、大风、暴雨、雨涝、洪水、雪灾、冰雹、泥石流、冰 凌、山体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造成的房屋损失; (二)意外事故:因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 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的房屋损失; (三)野生动物袭击; 1 (四)止损费用:在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发生时,农村居民为阻止灾害损失扩大所花费 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 征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法行 为;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农房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矿山 区未经政府批准开采矿产导致的保险农房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三)保险农房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自身损毁;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保险农房的实际市场价值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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