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天津市中央财政生猪养殖保险条款.pdfVIP

平安产险天津市中央财政生猪养殖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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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天津市中央财政生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从事生猪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生猪” ),投 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的生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 年(含)以上; (二)投保生猪的体重在20 公斤(含)以上; (三)生猪存栏量在100 头(含)以上的养殖场(户); (四)生猪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免疫,且有 免疫记录;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饲养管理正常,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自繁自养的场(户),被保险人全年投保的生猪总数量不超过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具的 能繁母猪数量证明中存栏数量的 18 倍,保险合同期内如发生外购补栏情况,不予承保 ;非自繁自 养的场(户),被保险人投保的生猪数量以外购生猪(符合上述第二条生猪体重标准)时产地检疫 部门开具的检疫证明标注数量为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 (一)疾病、疫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 杀导致保险生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 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生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四)保险生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五)饥饿、中毒、被盗、走失、野兽伤害造成的保险生猪死亡; (六)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外所发生的保险生猪死亡; (七)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保险生猪的死亡。 第七条 保险生猪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生猪每年每头保险金额 800 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自繁自养场(户)的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 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非自繁自养场(户)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六个月,同一地点、 同一场(户),一年不能超过两张保单。保险期限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保险期间收取保费。 第十一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含)内为保险生猪的疾病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发 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可退还相应保险费。保险期满后续保的场(户),可以免除观 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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