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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河南省商业性果树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从事果树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果树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 “保险果
树”):
(一)果树品种是经当地推广成熟的优质高产品种;
(二)定植3 年 (不含)以上,种植面积在5 亩 (不含)以上,生长正常;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
部门规定的标准;
(四)整地块连片种植,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五)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无下列情形:
1、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2、未成龄或已淘汰无法正常挂果的。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果树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果树树体损失且损失率达到树体起
赔点(含)以上的,或保险果实损失且损失率达到果实起赔点(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连阴雨、地震;
(二)意外事故: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害。
每次事故树体起赔点和果实起赔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果树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
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五)树苗、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
(六)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人为造成作物水量不能满足实际种植面积需求或人为原因
造成水量的减少;
(七)牲畜啃食、践踏、动力机械碾压;
(八)在果品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果,或者为控制果量进行疏果;
(九)鸟啄或可通过有效措施防治的常规病虫害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
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二)果品等级下降形成的损失;
(三)已采摘的保险果实;
(四)一切间接损失;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但保险果树树体死亡率低于保险单载明的树体起
赔点或保险果实损失率低于保险单载明的果实起赔点的;
(六)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 保险果树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果树生长期内投入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树
苗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每亩保险金额=树体每亩保险金额+果实每亩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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