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天津市中央财政小麦制(繁)种种植保险条款.pdfVIP

平安产险天津市中央财政小麦制(繁)种种植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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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天津市中央财政小麦制(繁)种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制(繁)种农户、专业合作社或制(繁)种企业可作为本保险 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一)依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品种、地点依法开展小麦制(繁)种生产; (二)制(繁)种生产过程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三)与取得有效的小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繁)种企业签订小麦种子生产合同,并 按合同要求生产的制(繁)种农户、专业合作社; (四)取得有效的小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繁)种企业。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制(繁)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 小麦制(繁)种”): (一)制种户应与取得小麦制(繁)种生产许可证的种子公司签订小麦制(繁)种生产合同; (二)制种生产过程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三)制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非蓄洪区,具有小麦制(繁)种的隔离和 培育条件,且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四)小麦制(繁)种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五)所生产的制种组合必须是经国家或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审定推广的,并在当地制(繁) 种一年(含)以上; (六)亲本种子纯度和发芽率需达到国家标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小麦制(繁)种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制(繁)种的减产损失,且减产率达 到 15% (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第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大面积、相对集中连片的保险小麦制(繁)种 损失,被保险人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施救,仍造成损失的,由农业、气象、水利等相关技术部 门专家共同确认,出具鉴定意见,减产率达到50% (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 损小麦制(繁)种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齐苗(返青)-拔节期发生的连续30天(含)以上无有效降雨,拔节期-抽穗期发生的 连续20天(含)以上无有效降雨,抽穗期-成熟期发生的连续20天(含)以上无有效降雨产生的旱 灾; (二)发生对农业植物造成重大危害和严重损失的迁飞性、暴发性虫害和流行性植物病害及 其他生物灾害 (具体情况以专家组鉴定意见和《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为准)。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 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 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五)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人为造成作物水量小于实际种植需求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的减少; (六)人为破坏、砍伐、盗窃; (七)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 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八)亲本种子纯度和发芽率未达到国家标准; (九)经专家组确认,因投保前原因(包括品种原因、浸种原因等)导致保险水稻制(繁) 种抗性差; (十)可通过措施防治的常规病虫害。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小麦制(繁) 种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低于起赔点情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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