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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措施会审及传达学习制度
规程、措施会审及传达学习制度
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
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办法》,进一
步加强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煤炭生产建设服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各矿井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
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网络体系,并积极开展工
作。
二、总工程师对生产技术管理负技术责任,副总工程师对
分管的技术业务负责,技术部门负责人本部门技术管理和技术
业务负责。
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简称作业规程)以及各类施工安
全技术措施是煤矿生产活动中的法规性文件,是加强生产技术
管理的重要基础,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节 规程、措施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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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技术部门要建立规程、措施审批记录簿。对规
程、措施审批时,由技术部门审批人员召集安全监察处及有关
部门人员对报批的规程、措施进行集体会审(一般性措施可传
审),提出审批意见,参加审批的人员在规程措施及《会审记录
簿》上签字,并由技术部门审批人员负责拟出审批意见,报总
工程师审查批准签字后,予以正式下发或上报。
二、审批人员对报批的规程、措施必须认真审阅并积极提
出修改意见。因审批把关不严而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审批人
员按其责任分工范围,应负相应的技术责任。
三、矿审批人员对审批的规程、措施要及时批复,不得拖
延。在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规程、措施,
编写人员必须提前 40 天报矿,矿必须在 10 天内审批完毕,提
前30 天报公司。凡属报集团公司批准的规程措施,编写人员必
须提前30天报矿,矿在10天内审批完毕,提前20天报公司。
凡只需报矿批准的规程和不需要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
独头面回采措施,编制人员必须提前 15天报矿,矿在5 天内审
批完毕,提前 10天返回施工单位。凡只需报矿审批的单项施工
安全技术措施、补充措施、通用措施,编制人员必须提前 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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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矿,矿在 3 天内审批完毕,提前 2 天返回施工单位。如果遇
到特殊情况及其他应急措施,矿审批人员接到措施后,必须在
当天之内审批完毕并下发至施工单位或上报。
四、凡属公司审批的规程、措施,由主办部门审批人员负
责上报及催办。
五、在正常情况下,规程、措施由各部门分管人员审批。
若分管人员因有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审批时,由部门负责人或指
定人员代其审批,并向分管人员说明。如遇应急措施,部门审
批人员不能及时审批时,终审人员直接签字生效,终审人员因
事外出,可委托他人代批签名生效。
第二节 规程、措施传达学习制度
一、已批准的采掘作业规程、综合性措施、独头回采措施
和其他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分三
班提前(作业规程提前 7 天)对施工单位干部、工人进行贯彻传
达,所有听取传达的人员和传达人都必须在传达记录上签字。
听传达后,不在传达记录上签字视为未听传达。作业规程传达
后,必须由传达人按工种拟题在施工前对听取传达人员进行考
试。因故未听传达人员和新添入人员必须进行补考,并按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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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在传达记录上签字,进行考试,并记录好传达日期。考试
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听取传达并进行补考。凡未听传达和作业规
程考试(补考)不及格者,一律不准上岗工作。
二、通用施工安全措施、补充措施和其他措施,可由区队
技术人员或区队长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干部、工人进行传达,
并要求做好传达记录,通用施工安全措施必须在每次施工前重
新进行传达并作好记录。通用措施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以
批准人签字为准),每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
员,根据本矿装备和现场条件的情况进行一次修改补充,使其
更加完善。通用措施到期时必须提前20天重新编制上报审批。
三、使用中的规程措施,由于施工单位变更,必须将所使
用的规程、措施全部移交给变更后的施工单位,变更后的施工
单位按照要求履行传递签字、考试等手续。
四、矿专业安监人员必须学习所从事专业的规程、措施并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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