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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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望城县靖港镇大泊湖 农业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次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程建波等人发起,于二 0 一一年四月六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望城县靖港镇大泊湖农业种养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四十万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程建波。 本合作社地址:望城县靖港镇石豪村 14 组,邮政编码:410204 。 第三条:本社采用专业合作社形式经营。成员共同认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成员出资。 第四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合伙经营。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 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 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 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 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望城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 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 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 团体成员。 第十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 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 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 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一定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 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 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 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 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偌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偌。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 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 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 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继承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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