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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 R T;《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100%,200%;优惠内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主要内容详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主要内容详解;对研发活动的界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团
研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项目;归集范围(一)——人员人工费用:;归集范围(一)——人员人工费用:;归集范围(一)——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指定费用(工资和五险一金)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 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后勤人员、行政人员、生产工人不能计算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该部分人 员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归集范围(一)——人员人工费用: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 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 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
合理分配: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 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 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二)——直接投入费用:;归集范围(二)——直接投入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 的,应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卖“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卖“产品”: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 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 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的,可在销售当年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 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举例1:
2022年度形成废料、中间试制品,相关费用100万元全部计入研发费用,
2022年度未对外销售,其后于2023年对外销售,售价200万。
(一)2022年的研发费用100万元在2022年正常加计扣除。
(二)如果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220万元,则2023年可加计扣除的基数 是220-200=20万元。
(三)如果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则2023年可加计扣除的基数 是0(100万元不足冲减200万元)。;举例2:
2022年度形成产品,相关材料费用100万元全部计入研发费用,产品未 在2022年销售,而是于2023年对外销售,售价200万。
(一)2022年的研发材料费用100万元在2022年正常加计扣除。
(二)如果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则2023年可加计扣除的基数 是120-100=20万元。
(三)如果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70万元,则2023年可加计扣除的基数 是0(70万元不足冲减100万元),100-70=3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归集范围(三)——折旧费用:;;;会计规定;归集范围(五)——新产品设计费等费用:;归集范围(六)——其他相关费用:;;归集范围(六)——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 项“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第1 目至第5 目费用, 包括“ 人员人工费 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 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限额扣除: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 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 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其他规定: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 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 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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