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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相关税收政策;契税计税依据;契税计税依据;2.1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契税;2.1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契税;2.1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契税;印花税相关税收政策;印花税计税依据;2.1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印花税;2.1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印花税;2.1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政策;;2.2项目开发建设阶段-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2.3项目预售(销售)阶段-增值税;2.3项目预售(销售)阶段-增值税;2.3项目预售(销售)阶段-增值税;2.3项目预售(销售)阶段-增值税;2.3项目预售(销售)阶段-增值税;2.3项目竣备交付阶段-增值税;2.3项目竣备交付阶段-增值税;2.3项目竣备交付阶段-增值税;2.3项目竣备交付阶段-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2.3项目预售(销售)阶段-企业所得税;;2.4项目竣备交付阶段-企业所得税;2.4项目竣备交付阶段-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2.4项目竣备交付阶段-企业所得税;;2.4项目竣备交付阶段-企业所得税;2.4项目竣备交付阶段-企业所得税;2.4项目竣备交付阶段-企业所得税;2.4项目竣备交付阶段-企业所得税;;2.4项目竣备交付阶段-企业所得税;;2.4项目竣备交付阶段-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相关税收政策;2.3项目预售(销售)阶段-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
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第三条)
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我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粤府办〔2005〕56号
建筑面积执行口径: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满足其中一项;2.3项目预售(销售)阶段-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未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不得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定金以及由于购买方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确认为收入。
——穗地税函〔2012〕198号
以是否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作为是否确认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的标准;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1.预缴增值税收入=1090/(1+5%)=1038.10万
2.预征土地增值税收入=1090-1038.10*3%=1058.86万
1058.86>1038.10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1.预缴增值税收入=1090/(1+9%)=1000万
2.预征土地增值税收入=1090-1000*3%=1060万
1060>1000
提示: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大于>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2.5项目清算阶段-土地增值税;;2.5项目清算阶段-土地增值税;;2.5项目清算阶段-土地增值税;2.5项目清算阶段-土地增值税;2.5项目清算阶段-土地增值税;2.5项目清算阶段-土地增值税;2.5项目清算阶段-土地增值税;2.5项目清算阶段-土地增值税;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不能完整提供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监理等方面资料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手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无正当理由的;
挡土墙、桩基础、户内装修、玻璃幕墙、干挂石材、园林绿化等工程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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