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第十六章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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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人身权的种类 一、生命健康权的概念和内容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维持正常功能的权利。实质 上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三种权利。 (一)生命权 1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利,具体应包括:(1) 生命安全维持权(如当生命出现危险时,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 (2)司法保护权,即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济的权利; (3)生命利益支配权,即权利人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 生命权的持续期间也是从出生到死亡。从人格利益角度看,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 人的第一尊严,因此,生命权是人所有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没 有生命权的人,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维护和支配的权利。身体权要保护 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满状态以及主体对自己身体的支配。例如,对自己身体的 部分转让(献血、捐献肾脏等)。身体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物质基础。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所保护的不是无疾病 状态,而是整体身心的安全运行,功能的正常发挥,即不限于生理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 身体权与健康权是紧密相联的,但二者内容并不相同。身体权的客体是身体,健康权 的客体是健康。身体权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健康权体现的利益是自然 人机体功能的完整性。 侵害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追究行 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 《民法通则》第 119 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害 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支付丧葬费。当公民生命权受到侵害时 ,加害人应支付的费用 ,具体数额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 2 .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补助费。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由于受害人的死 亡 ,而得不到扶养 ,这部分费用也应由侵权行为人负担 ,标准一般以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为准。是未成年人的给付到 18 周岁 ,其他无劳动能力的给付到死亡时止。 3 .赔偿医疗费。医疗费包括诊断费、挂号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 ,这 部分费用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为凭。 4 .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受害人因身体或健康受到侵害而不能工作的,加害人应 赔偿其因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受害人的亲属因对受害人进行专人照顾而减少的收 入也应赔偿。误工时间从受伤害之日起,到医院诊断书认定其恢复健康或因此而死亡之时 止。数额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以其平时工资或平均实际收入标准为准,无固定收入的按 当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5 .支付交通费、住宿费等。受害人在去医院治疗或转院过程中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 费等,加害人也应予以赔偿。 6 .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指由于身体受到伤害,致使受害人残疾的情况下,侵权人 所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费和残疾用具费。前者的标准,应根据伤残等级 ,按当地 平均生活标准计算 ;后者要以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标准计算。 二、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 姓名是自然人之间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 ,其本身包含姓氏和名字两部分。姓名权是自 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 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 姓名权从内容上讲包括命名权、变更权和使用权 (一)命名权 指自然人决定其姓名的权利。包括姓氏决定权和名字决定权。公民可以姓父姓,可以 姓母姓,也可以决定姓其他的姓;公民可以给自己取正式名字,也可以取别名、笔名、艺 名或其他名字。一般;而言,自然人出生后,先由其父母等为其取一个正式姓名,以办理 户籍登记,待自己具备行为能力后,他可以继续使用该姓名,或决定取新的姓名,即变更 姓名。 (二)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又称姓名改动权,指自然人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但是,由于姓名的 改变会影响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变更姓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但笔名、艺名不在此限。 (三)姓名使用权。 公民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姓名的使用主要是公民自己在民事活动和其他活动中 使用,其他人也可以根据公民本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而以其姓名进行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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