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供暖通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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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供暖通 1、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现行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2、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 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3、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或等于350W 2 /m 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 4、夏季运行的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控制室应设有空气调节 装置,其他锅炉房的控制室、化验室的仪器分析间宜设空气调节装置。 5、设置集中供暖的锅炉房,各生产房间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 15.3.5的规定;在非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5℃。 表 15.3.5 各生产房间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6、在有设备散热的房间内,应对工作地点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当其散热量 不能保证本标准规定工作地点的供暖温度时,应设置供暖设备。 7、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 其通风装置应防爆,通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 少于 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 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 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 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每小时3次的换气量; (5)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8、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6次的换气量;当自然 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 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9、油泵间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 外,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每小时换气不应小于6次/h,事故排风换气不应小 于 12次/h;计算换气量时,房间高度可按4m计算;环境温度或燃油运行温 度大于或等于燃油闪点的油泵间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10、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当燃气或油气的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时,吸风口位置宜设置在上部区 域,吸风口上边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 (2)当燃气或油气的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吸风口位置宜设置在下部区域,吸 风口下边缘至地板距离不应大于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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