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誉景名居客户服务中心物业服务百问百答
一、收费及服务
1、 物业管理相关的收费标准?有何依据?
答: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费综合服务费标准,由市物价部分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高标准 住宅的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协商确定,向当地房管部门备案(或管理费计收根据 物业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定价为准)。
根据《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2004〕136 号)》、《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07〕20 号)》、《印发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价(〔2010〕52 号)》、《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东价〔2010〕34 号)》等文件精神,誉景名居物业管理相关的收费标准以下:
1)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以销售(建筑)面积元/平方*月;(根据《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本小区按照《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执行三级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管理费自交付使用之 日起开始计付管理费,以《收楼通知书》上注明的具体时间为准)
住宅水费:元/立方米(即元/立方米(含排污费)+元/立方米(垃圾处理费)。若有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未抄表到户时由管理处代收)
住宅电费:元/度(若有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车位停车费:月租 350 元/月
车位服务费:50 元/月(照明、维护、车场清洁卫生等费用)
车位临时收费:首 1 小时(含)为免费,超 1 小时以上 6(含)小时以内为 5 元,满 6 小时以上的每 2 个小时 1 元;
装修保证金:高层、多层住宅(带电梯): 3000 元/户;商铺:100 ㎡(含)以下 3000 元/户;
100 ㎡以上 8000 元/户。
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一次装修4 元/平方,二次装修 2 元/平方;
装修施工出入证押金 30 元,工本费 10 元,延期工本费 5 元;
2、 物业服务管理费由哪些组成部分?
答:根据印发《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价
〔2010〕52 号)的《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办公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分摊;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不含二次供水加压电费);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3、管理处提供哪些有偿服务或无偿服务?
答:为了更好更便捷地为业主提供服务,小区将制作《便民服务手册》,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已 列明清楚,若有不明之处欢迎来电咨询。
4、收楼时为何要预交三个月的管理费?
答:目的是为了确保物业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营运,保证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预防业主长时间外 出,而无法及时交纳费用而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行,故入伙时业主须一次性交纳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也称新项目的启动资金)
5、为什么要收取维修资金?收费依据是什么?怎样收费?
答:1)目的:
为了更好地维护本小区的物业,确保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能够得到有效与及 时地修缮和更新、改造,并获得相应的资金保障;因此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以使物 业能够达到增值、保值及延长物业使用寿命目的。
收费依据: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六条、七十九条对专项维修资金 筹集及使用的明确规定执行;
B、根据国务院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七条四款之规定: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单幢住宅楼 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C、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由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 户;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
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收费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住宅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中的建筑面积 40 元/㎡、非住宅建筑面积 50 元/㎡收取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资金收取方式:业主收楼时到指定托管银行(东莞银行)进行缴存。
资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德邦快递_销售体系优化项目_销售体系现状分析报告v1.0_20150413汇报版.pptx VIP
- 最新子宫颈高级别上皮内病变管理的中国专家共识2022(完整版).pdf
- 雨棚清单报价表格.docx
- 光电图像处理-PPT课件(全).pptx
- 《初中英语阅读课“教-学-评”一体化的实践研究》课题研究方案.doc
- YC_T 10.4-2018烟草机械 通用技术条件 第4部分:灰铸铁件.pdf
- 一种应用于港口无人集卡的路径调度仿真测试方法、系统及介质.pdf VIP
- 人教版八年级地理上册《4-3 工业》教学课件PPT初二优秀公开课.pptx
- 5.2吸收借鉴优秀道德成果.pptx
-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 - 司法院.doc VIP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