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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教务处
武汉工程大学(原武汉化工学院)201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3-06-08 10:25:25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标代码为“10490”,法人代表是李杰,注册
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93号,学校设有武昌校区(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93号)和流芳校区(武汉市流芳大道特1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校由中央和湖北省共建,以湖北省管理为主。
第四条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举办的一所独立学院,其招生工作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章程》执行。
第五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艺术类考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
第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校学位证书。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联系电话为 (027传真 (027网址: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第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十二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考试均须参加由考生所在地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规定,组织对艺术类本科专业的专业创作考试,考试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以当年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学校对报考我校的文艺特长生进行测试。其它类型的
招生入学考核按学校公布的相应招生办法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为1:1.2。
第十五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高分考生报考我校。对考分在各省重点线上、在二批院校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考生,学校将保证其录取;该类考生进校后在60天内可重新进行专业调整,并编入相关专业特色班学习;本科毕业后,符合我校研究生录取条件,若报考我校研究生,根据我校研究生录取办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是:按考生专业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单科成绩不低于150分制的90分者优先录取;若条件仍相同,拟录取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分数总和为录取总分。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选考科目成绩高者。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学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原则是:取得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合格证(我校在湖北、福建、湖南、广东四省未组织艺术专业考试,考生只需通过省艺术专业联考即可报考我校),福建省考生根据当地招生政策,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40%+考生省级统考成绩*2.5*60%),其它省份考生录取总成绩为文化总成绩的40%与专业总成绩的60%之和(湖北省、湖南、广东省三省考生的专业总成绩以该考生所在省联考总成绩为准),英语成绩在录取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原则以考生所在地的省级招生办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所含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当填报该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直至批次线。
第二十一条 独立学院本、专科的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专科录取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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