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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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 关技术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 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 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 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 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 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 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 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 3ha(公顷) 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 ,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 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 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 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 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 3.5。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八条 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 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 的规定。 第九条 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 5m 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 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 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 1.2 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 30°时,按平行关系控 制;当夹角大于 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1.05 倍, 且不应小于 12m。 (二)居住建筑与北侧非居住建筑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居住建筑高 度的 0.8 倍且不应小于 12m。 (三)当位于居住建筑两侧的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对居住建 筑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 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不小于 12m。 (四)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时, 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最多扣 除 5m) ,且不应小于12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 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五)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 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 建筑高度的 1.5 倍,且不应小于 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 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 倍, 且不应小于 13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 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参照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 间距。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六)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时,外墙间距 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0.7 倍,且不应小于 10m;相互垂直布置时, 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0.6 倍,且不应小于 6m;集体宿舍(非居 住用地内)间距应适当扩大。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筑之间的山墙 间距参考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控制。 第十条 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 (一)高层建筑与北侧、东侧、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被遮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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