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2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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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3.15——世界消费者权益日;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1.消费者的概念与特征 1)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2)消费者的特征 消费者的主体是个人及消费者群体(自然人),法人和社会团体不具备消费者资格。 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热点问题讨论:;王海知假买假 1995年3月25日,王海在北京某商场花 170元买了两副标价85元的日本“索尼” 耳机,后又在该商场加买了10副该种耳机。王海把这些“索尼”耳机拿到东城区工商 局,经鉴定为假货。;王海知假买假;王海知假买假;热点问题讨论:商品房买卖适不适用消法; 案例: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案 01年3月15日,消费者李某购买了当地一 家建筑安装公司的一套住房,总价65780 元。入住后不久,李某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始协商退房,随后又获悉,这套住房是 开发商在1999年年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A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 又被抵押给了银行。李某此前对这些毫不 知情。2001年11月8日,李某以欺诈销售 商品房为由,将建筑安装公司诉至A市人民法院,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 以双倍赔偿。;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建筑安装公司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对原告李某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是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欺诈双 倍赔偿案,引起了各界的极大关注。2002年以后商品房买卖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热点问题:汽车消费适不适用消法; 2005年8月,朱先生以购车受骗为由起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将受汽车销售公司欺诈所购车辆退还该公司,退回车款并赔偿朱先生购车款一倍的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法院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为由,驳回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朱先生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请求。;成都中院终审判决: 因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朱刚与天辰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不适用《消法》,而适用《合同法》。 鉴于经销商未明确告知朱刚该车已售过的事实判决该经销商支付朱刚补偿款5000元。朱刚的其他诉求被驳回。; 多起家用轿车维权案的败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是否应受《消法》调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中消协首次表态:家用轿车应受消法保护;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问题: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是不是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案例:农民购买假种子适用种子法 2008年初,李某等6户农民被一种业公司的广告所吸引。这份种子广告中宣称:子禾牌“香蕉”番茄、“紫洋梨”番茄均引自美国,果甜耐贮、抗寒耐病,市场销路广阔,亩产4000至5000公斤。 李某等第二天就将种子款汇到了该种业公司,不久后就收到了公司邮来的种子,可种下地后,长出的果实与广告完全不符。“香蕉”番茄果实多种多样,且果实里面是空的;“紫洋梨”番茄根本没有紫颜色,又酸又涩,并且每株果实也寥寥无几,产量很低。; 李某等6户农民在多次与种业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种业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种业公司以“口感好、市场畅销”等描述性语言发布虚假广告, 欺骗和误导了原告,而且被告没有从事种 子进口贸易的许可证,故被告所销售的种 子属假种子。 最后经法院调解,种业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等6户农民每户赔偿金3万元。; 《种子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农民 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 这种损害是谁造成的,都可以直接向 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不得推诿。;赔偿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 二是有关费用,既包括因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欠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等)和农田闲置的浪费及应得利润的损失, 也包括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 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 三是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消费者的权利;案例:消费者消费时的安全权 张先生去齐市某饭店用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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