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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接生致新生儿损伤 1 例诉讼分析
第一篇:医院接生致新生儿损伤 1 例诉讼分析
【关键词】生产;肩位难产;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 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2—0085—0
2 案情
原告母亲盛某因怀孕于 20XX 年 3 月开始就诊于
l 医院,建立了门诊病历,遵医嘱进行了各项检查,并坚持随诊,l 医院一直告知母子正常。20XX 年 9 月
日,原告母亲妊娠期满,于 l 医院产房待产,入院诊断为: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中度)、发热待查、胎儿窘迫,l
医院决定行阴道试产。当夜 7 时出现胎儿呼吸窘迫,医生决定使用产钳助产,将孩子多处夹伤,头部拉出
后又出现肩难产,反复牵拉,才将孩子拉出,结果造成原告头颈部多处皮肤牵拉伤、右肩关节脱位、右臂丛
神经损伤、缺血缺氧性脑病、头和脸部变形。
20XX 年 12 月 22 日原告家属以 l 医院产后不顾
母婴安全,不积极抢救患儿,却急于摆脱责任.强迫家属转院,以及严重违反医疗规范。致使原告生下来就 右臂残废,还要经受一次又一次的治疗,给其身心和 今后生活造成严重损害为由,起诉法院.要求医院赔 偿医疗费 12
49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60 元、营养费 140 元、护理费 24
000 元、交通费 1
373 元、继续治疗费 350
000 元、住宿费 12
800 元、复印费 230 元、误工费 3
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0 元.以上褚项合计 515
395 元。鉴定
20XX 年 6 月 12 日经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鉴定.
结论为:(1)本病案诊断正确,采用阴道分娩的方式无不当;(2)选择产钳助产的指征正确;(3)产钳操作符
合规范;(4)肩难产是巨大儿阴道分娩中难以预测的并发症,臂丛神经损伤则是肩难产时常见的并发症之
一;(5)本病例中医方应在患方初诊时建立产前检查
病历,以便及早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但本案中发生的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与医疗不当之处不存在因果关
系。因此本例应不构成医疗事故。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某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进行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20XX 年 4 月 8 日。该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出鉴定,其分析说明为:
(一)关于分娩方式的问题
盛某,孕 41 周临产入院,宫高 42cm,腹围 117(3m,有糖代谢异常,估计胎儿体重 4,提示胎儿大,胎头可
塑性差;孕妇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诊断明确,且发热,不除外有宫内感染;经产妇产程进展迟缓;入院时既有“胎儿窘迫?”的诊断,且在产程进展过程中胎心逐渐减慢.因而在 6 时 3o 分左右,有终止妊娠、行剖宫产手术的指
征,应该积极准备手术。7 时发现羊水粪染ⅲ。,虽然应该立即终止妊娠,但没有阴道助产的条件。
(二)医院的问题及其与原告伤残后果的关系
王某目前头、面部不对称,斜颈,右上肢功能障
碍,与产伤有关,对其容貌、生活和劳动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参照有关标准,属七级残疾。
被告医院在为王某之母盛某分娩接产过程中.对
产妇及胎儿的情况估计不足,对产程进展情况观察判断不到位,在有剖宫产指征的情况下处理不积极.行产钳助产术的适应证掌握欠妥当。因此鉴定认为.医
院存在的问题与胎儿产伤的形成有关,在王某目前的伤残后果中的参与度在 e
级(责任程度为大部分.
75%)。法院判决
因原告以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案由提起诉讼.本案
属于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法院以鉴定作为判决根据,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
讼请求。案件评析
一、法医鉴定和医学会鉴定为什么会得出完全相反的鉴定结果?
(一)医学鉴定的情况分析
首先医学会的鉴定由医疗专家进行,由医学会组
织,专家来源于各医院临床医生,由临床医生鉴定医
疗单位是否存在过失,其必然会有一定主观倾向性,导致结论的偏差。其次医疗专家非法律人士,对客观材料以及当事
人双方的陈述缺乏法律角度的判断力,对证据材料的【作者简介】唐泽光(1971一),男,法学学士,执业律师,曾从事过临床外科工作。tel:+86—10—
m—mail:tangzeguang@sohu.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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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能力较差,单从医学角度出发进行理解分析,难免出现偏差。
再次医疗专家的水平参差不齐.而决定鉴定结论的往往只是其中一两名人员,受鉴定人员的知识
结构
与技术水平的限制,鉴定结论也难免存在偏差。
再次医疗事故鉴定只认定该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事故,如果够不上医疗事故,那么,对于医疗单位其他
过失行为的认定以及责任的确定就比较牵强.甚至根本不再评价。
最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在鉴定结论上专家不署名,无人承担责任,对其公正性、严谨性产生影响,结
果也难免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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