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吉林省商业性辣椒种植成本保险条款.pdfVIP

平安产险吉林省商业性辣椒种植成本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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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吉林省商业性辣椒种植成本保险条款 总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特别约定以及附 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 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上述投保的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辣椒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辣 椒”)。 (一)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二)种植技术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普遍采用的技术要求; (三)种植品种通过审定(认定),并经农业技术部门在当地推广试验成功; (四)种植地块具有水浇灌溉条件; (五)移栽定植成活后苗齐苗全且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辣椒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早霜、雹灾、风 灾及旱灾直接造成保险辣椒的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 30% (不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冲突、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 应、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病虫草鼠害; (六)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问题或未按种植技术规范进行栽培种植; (七)被盗、他人破坏行为; (八)牲畜踩踏。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植株整株拔除或采摘期间及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辣椒; (三)未达到本保险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损失程度的损失; (四)保险期间开始前已经发生的保险标的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辣椒每亩保险金额参照辣椒每亩种植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 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辣椒的生长期确定,自保险辣椒苗齐苗全且生长正 常时起至整株拔除或开始收获采摘时止(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具体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 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如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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