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物权法真题与解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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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物权法真题及解 析;1、[2012卷三,第6题]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 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参考答案】 B [考点]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解析]按份共有,对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而非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故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 96条,出租共有物比处分共有物的行为更轻,故经占共有份额2乃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可以将共有物出租。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各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故选项B正确。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处分和法律上处分。前者如改变物的形状、毁坏;后者如将物转让(出卖、互易、赠与)他人,广义上对共有物的法律上处分还包括在物上为他人设定租赁使用权等债权或者他物权。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乃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C错误。出租并非改良行为故D选项错误。;2、[2012卷三,第7题]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参考答案】D [考点]债权让与☆☆ [解析??债权出质,适用债权转让的基木规则。《合同法》第 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侦权出质事实的通知,不是债权质权发生效力的要件,选项A正确,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 不得对乙主张权利,选项B正确。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则丙的债权质权对乙发生效力。如乙仍向甲履行债务,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选项C正确。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伎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行使其权利。故乙在获悉债权出质事实后,部分或者全部履行行为均不得对质权人丙发生效力,选项D。;3、[2012卷三,第8题]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参考答案】D [考点]占有的种类☆☆;占有的保护☆ [解析]无权占有是与有权占有对应的一个占有类型。无权占有中,依据占有人的主管心理状态可进一步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物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本题中,甲明知其无占有本权,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A选项正确。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在租赁期间届满前,丙对停车位的占有属于有本权的占有,故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选项正确。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可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间接占有的特点在于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问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当甲将停车位出租给丙时,甲是间接占有人,丙是直接占有人。停车位的所有权人乙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甲返还原物,并且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C选项正确。 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占有人,停车位所有权人乙不能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但可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占有返还请求和原物返还请求的基础是不同的,前者是占有,后者是所有权。《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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