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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
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企业技术标准
Q/FSj0001-2016
新建住宅小区供水设施技术标准
(试行版)
2016—02—26发布 2016—02—26实施
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发 布
前 言
为配合“建管合一”工作,对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服务区域内接入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供水设施主要的二次供水系统、水表及附属设施、生活给水管道、增压水泵、水池(箱)、泵房的设置及配置、自动控制、安防及远程监控等,参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公司徐云国总工主持下,由技术中心的刘健仲、林永恩负责执笔编写,在编辑编写过程中得到城建院、水务工程公司以及公司设备部陈晓燕、二供公司陈舒人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望请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有不足之处及时向公司技术中心反馈,以便收集改进、不断完善、满足供配水系统要求。
目 录
TOC \o "1-3" \h \u 1.范围 3
2.术 语 4
3 基本要求 6
4.水质、水量、水压 7
5.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系统 8
6.水表及附属设施 12
7.管道及附件、阀门、管道标识 19
8.水池(箱) 24
9.压力水容器 27
10.水泵 28
11.泵房 32
12.自动控制、安防及远程监控 41
13.附图 58
14.引用标准 64
1.范 围
1.1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新建住宅小区的供水质量安全,提高我司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由市政给水管网引入管至住宅小区贸易水表及附属设施止的供水设施,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的范围、术语、基本要求、水质、水量、水压、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系统、贸易水表及附属设施、管道及附件、阀门、管道标识、水池(箱)、压力水容器、水泵、泵房、自动控制、安防及远程监控、附图、引用标准。
1.3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服务区域内接入使用的新建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在建设过程中的“自建自购模式”与“委托代管代建模式”,对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安装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依据。
1.4本标准也适用于接收、接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改造”时的技术要求依据。以及供水设施的施工安装验收与安全运行维护管理的依据。
1.5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设施验收、与监督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术 语
2.1住宅小区
指供居住使用的有物业管理权界限的住宅建筑群和宿舍建筑群区域(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2.2二次供水
当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市政给水管网供水能力时,通过储存、増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2.3住宅供水设施
为住宅供水设置的水量计量装置、供水管道及其配件、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安防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通风、排污、防涝、防污染、防冻等设施。
2.4管网叠压(无负压)供水
由管网叠压(无负压)供水设备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供水方式。
2.5 引入管
由市政给水管网引入至小区或建筑红线内给水管网的管段。
2.6 接户管
布置在建筑物周围,直接与建筑物引入管相接的给水管道。
2.7 入户管
建筑物内生活给水管道进入住户至水表(或第一个阀门节水点)的管段。
2.8一户一表
指平房庭院居民单户、住宅功能完善的各个住宅户、住宅小区内公共用水(消防、绿化、卫生、景观、物业)最终用水点,每户分别设置一架水表,每户水表(箱)及表前管道设于户外。
2.9贸易水表及附属设施
指供水企业用于与用水户进行水费结算的贸易水表及附属设施,包括远传抄读装置等。
2.10立管
呈垂直或与垂直线夹角小于45°的管道。
2.11埋地管
埋入地下、墙、楼板或混泥土中的管道。
2.12明管
敷设在未有介质覆盖,能看到的管道。
2.13管道井
设置在建筑物内用于敷设竖向供水管道的垂直井间。
3. 基本要求
3.1当住宅小区的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3.2住宅小区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市政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3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4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5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3.6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污染措施。
3.7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应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3.8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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