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5 预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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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局部修订;修订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08局部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一、关于山区建筑抗震设计的专门要求;;二、关于抗震建筑结构体系的改进;; (三) 关于框架填充墙的布置要求,新增强制性条文 3.7.4 条规定: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同时,条文13.3.2条规定:墙体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拉结,应能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 间位移。条文 13.3.3 条规定: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当填充墙体形成短柱时,应 对柱全高加密箍筋。;(背景材料);;;;三、关于加强楼梯间抗震安全性的要求; (二)增设楼梯间的构造柱。强条第 7.3.1 条中,要求将楼梯间四角以及楼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 处设置构造柱。因此,楼梯间将共有不少于 8 根 构造柱,与 7.3.8 条的强制性要求一起,有助于形成应急疏散安全岛。 (三)加强楼梯间墙体的抗震能力。在 3.7.3 条补充规定:“楼梯间的非承重墙体,应采取与主 体结构可靠连接或锚固等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或 砸坏重要设备的措施”。并将 7.3.8 条提升为强制性条文,要求砌体结构楼梯间墙体在休息平台 或半高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以及采 取其他加强措施,特别要求加强顶层和出屋面楼 梯间的抗震构造——相当于约束砌体的构造要求。;有关背景;四、关于抗震结构材料性能和施工要求的调整;五、关于村镇民居的抗震设计要求;六、放松消能减震设计的应用条件;《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修订;调整分类情况(二): (一)由 0.10g 提高为 0.20g 的城镇 3 个:北川、汶川、都江堰; (二)由 0.05g 提高为 0.15g 的城镇 1 个:四川剑阁; (三)由 0.15g 提高为 0.20g 的城镇 4 个:平武、茂县、宝兴、两当(甘肃); (四)由 0.10g 提高为 0.15g 的城镇 8 个:安县、青川、江油、绵竹、什邡、彭州、理县、略阳(陕西); (五)由 0.05g 提高为 0.10g 的城镇 15 个:四川 12个,陕西 3 个;;《建筑工??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主要修订内容;一、调整分类的定义和内涵; 重点设防类:地震破坏可能引起重大灾害后果,需要作为设防重点提高其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标准设防类:大量的满足“大震不倒”设防目标这个标准要求的建筑,简称丙类; 适度设防类:地震破坏不至导致人员伤亡,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设防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临时建筑、单层无害仓库等);;二、扩大防灾救灾应急系统建筑的设防范围; 4.0.3 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旧条文: 三级特等医院) 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 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旧条文: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县及县级市的二级医院;8、9度乡镇主要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 4.0.5 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县及县级市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旧条文:大中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县及县级市) 4.0.7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 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新增);三、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在地震等突发事件中的保护;四、扩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中密集人群的应急保护范围; 6.0.5 商业建筑中,人流密集的大型的多层的商场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划分标准:建筑面积 ≧ 17000 m2,营业面积 ≧ 7000 m2,区段人流≧ 5000 人 (旧条文划分标准:建筑面积 ≧ 25000 m2,营业面积≧ 10000 m2,区段人流≧ 7500 人) 6.0.11 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 用人数超过 8000 人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使用面积大致超过 80000 m2)。 (旧条文划分标准:10000 人/ 100000 m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局部修订;新老规范的延续交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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