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侦查管辖的电信网络诈骗管理制度建设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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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侦查管辖的电信网络诈骗管理制度建设研究 当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针对侦查管辖制度进行直接规定,往往将审判管辖作为基准条件,实现对侦查管辖范围的规范。而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多样化和专业化的情况下,传统的侦查管辖制度局限性逐渐凸显,要想将其价值充分发挥出来,就要对相关制度进行优化处理。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管辖制度运用价值 当前我国处于司法改革时期,刑事诉讼制度正处于改革的关键阶段,需要解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管辖中存在的问题,该项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具有以下价值。 首先,实现从严从快惩处。这也是严厉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途径,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际特点,采取链条化、全方位以及合法有序的原则,对现有工作机制进行优化,增强各个部门在侦查中的配合度以及协调性,有效控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保证尽快尽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其次,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中,二者之间的动态平衡发展,也是促进法治进步的有效措施。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义务和标志。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管辖制度中,对人权的保障体现在多个方面,其中包括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程序选择权,允许其使用监督权和程序救济权,从被害人的角度分析,保护了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请求权等,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要求相吻合,同时也契合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保证在每个案件处理中,都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平公正。 最后,提高诉讼效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其主要目标为公平公正、兼顾效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中存在较为明显的案多人少问题,而侦查管辖制度的建设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对其中的资源配置进行合理优化。我国法制化程序具有复杂繁琐的特点,这就导致犯罪侦查的成本上升。侦查管辖制度能够从简化程序的角度出发,解决案件侦查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提高司法资源运用的有效性与规范性,简化案件侦查和办理流程,最终达到促进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目的。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管辖制度现状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管辖制度中,横向管辖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关联度较低的连接点,开启侦查管辖的概率并不高。这也导致其中存在连接点设置形式化的问题,当前多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服务器在境外,并且使用云服务器,实际地点的确认难度较大。所以其中网站服务器所在地连接点设置的意义并不大,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清除,则会导致公安机关管辖中产生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规定了多个公安机关都具备管辖权力,并且最初受理地点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工作。但是实践中最终的侦查效果存在一定争议,案件最初受理地点中,由于侦查资源、条件以及能力等因素的限制,可能并不是侦查管辖的最佳对象,进而影响最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侦查效果。不同公安机关之间,除了在地域方面存在管辖冲突之外,在并案中也可能产生冲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具有多层级以及跨区域的特点,多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针对不同犯罪环节都具有相应的管辖权。而在相同公安机关中,因为内部分工等因素,可能不同犯罪环节由不同的部门负责。该种情况下非常容易出现并案管辖冲突,虽然公安机关内部产生的冲突协调难度较低,但是对于不同公安机关产生的地域管辖冲突,解决难度较高。 此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管辖制度中存在纵向管辖争议,相同地方中,公检法机关之间存在管辖分歧现象。公安机关要想得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权,可以通过地域管辖、并案管辖以及指定管辖的方式完成,当前在指定管辖中存在的争议较多。指定管辖需要由上级机构指定管辖之后,下级侦查机关得到相应的管辖权,这在异地的情况下同样能够约束检法机关。但是针对这一规定,相关人员存在不同的观点,部分人员认为,公安机关不具有管辖权,则相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以及检察机关也不具有这一权力。即便在指定管辖的情况下,检法机关也需要判断是否适合在当地审判,由此能看出,在实践层面,指定管辖中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在地方公检法机关之间,发生分歧以及争议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也表示当前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管辖制度中,相同地区之间的不同机构仍然存在冲突[1]。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管辖制度优化策略 (一)优化侦查管辖结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涉及地点较多、人员关联性强的特点,呈现出多层级以及现代化的犯罪模式,与传统侦查管辖制度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结构冲突。正是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空间分散性,这就需要多个地方的公安部门相互协作,这一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管辖冲突。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适当扩大侦查管辖结构,能够降低公安机关在异地管辖中产生的衔接不畅问题,在扩大地域管辖范围的同时,也提高了侦查的便捷性。但是在此过程中要重点解决连接点的形式化问题,删除其中利用率不高的连接点,实现简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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