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之读书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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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之读书笔记 有一本书,鸿篇巨制,内容广博,以法律和政治为中心,遍涉经济、社会、宗教、伦理、历史、地理、气候等诸方面,更以特定的方式阐述了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内容,近乎为法学的百科全书。这本书就是《论法的精神》,这个人就是《论法的精神》的作者,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研究指向的是什么问题,或者说,孟德斯鸠在该书中主要想解决什么问题?这也是我写这篇读书笔记所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接下来,我将对本书中的几个重要的观点加以阐述。 一、政体决定法律 在孟德斯鸠的思想中,对法律影响最大的是政体。孟德斯鸠把国家政体分为两大要素: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在政体的两大要素中,对法律影响最大的是政体原则。 (一)政体性质决定基本法律 在孟德斯鸠的语言中,所谓“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政体性质就是指国家权力结构和行使的最基本现象,或最本质因素。 孟德斯鸠将政体按照传统的方法划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体。共和政体的性质就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共和政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民主政治—由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另一种是贵族政治—有一部分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单独一个人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执政的政体。专职政体的性质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体。 (二)政体原则决定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原则不同于政体的性质。政体的性质是“政体本身的构造”;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同时,孟德斯鸠强调,所谓政体的原则,不是说各种政体中已有的或现有的东西,而是应有的东西,即“应该要有这些原则,否则政体就不完全。”总的看来,孟德斯鸠所说的政体的原则主要是指处于某一政体中的人们的思想、品质、情感、观念之类的主观精神状态。简单的说,孟德斯鸠所谓的“政体的原则”是一种政体中的主导性群体所应当具有的精神、观念、情感、意识等。 二、对安全的追求决定法律 (一)为保障国家安全、防御外敌而采取的措施,决定相应的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都是从同一个原则出发,就是:‘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对安全的追求,是一个国家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保障国家安全的办法。共和政体从本质上说,并不安全、稳定。他认为,“一个共和国,如果小的话,则亡于外力;如果大的话,则亡于内部的邪恶。”无论是民主制的共和国还是贵族制的共和国都不能避免这种弊端,以至它们都容易被君主专制所取代。专制国家通常用荒废边境部分土地以便与外界隔离,或者设置藩镇以便与外敌隔离的办法来保障本国的安全;君主国家通常用设置要塞、驻扎军队的办法保障自己的安全,这些都分别表现为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为自卫而攻击、征服他国后所采取的统治被征服地居民的措施,决定相应的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就像公民拥有自卫权一样,国际法也规定国家有进行自卫战争的权利。孟德斯鸠甚至认为,如果一个民族预见到他民族可能会发动旨在灭亡自己的攻击行动时,就可以主动攻击该民族。不同政体的国家对被征服地会采取不同的统治措施,这会决定被征服地的法律。一般来说,征服国对待被征服国有下列四种统治方式:“(一)按照被征服国原有的法律继续治理其国家,而征服国则仅仅行使政治及民事方面的统治权;(二)在被征服国建立崭新的政治和民事的治理机构;(三)毁灭这个社会而把它的成员分散到其他的社会里去;(四)把它的公民全体灭绝。” 孟德斯鸠指出,根据自然法,万物莫不力求保存其种类,可以推论出,政府是为了取得,包含着保存和使用,而不能是破坏。传统上认为征服者在征服之后可以屠杀被征服者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同样,有杀人权引申出的奴役权也是不存在的。如果一个民主共和国征服了其他国家,应当将被征服国纳入民主范围;应当尽可能地以良好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来弥补征服统治的弊端。 (三)对自由的追求,决定了国家政体和相应的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人们珍视和重视的东西。对政治自由的追求,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的目的。围绕着实现政治自由这一目的,对一个国家有关政体的法律和有关公民行为的法律都形成一些原则性要求。 孟德斯鸠首先着手阐明自由的含义。孟德斯鸠认为,尽管不同的人对自由有不同的理解,但确切的说,“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它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三、自然地理环境决定或影响法律 孟德斯鸠在人类思想史上率先从自然条件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他认为,自然地理环境条件对法律的产生、发展有重大影响作用,甚至可能有决定作用。 (一)气候条件对法律的影响作用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在最初产生时,受人们的精神气质、内心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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