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刑事案件中有被害人谅解可以减轻处罚的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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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刑事案件中有被害人谅解可以减轻处罚的探析 基于当事人和解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标志着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刑事学科对被害人关注的持续升温。在刑事一体化研究过程中,司法实践者对刑事被害人谅解情节研究的不足,影响了被告人定罪量刑在当事人和解程序中的运行。基于此,立足部分刑事案件,探析存在被害人谅解可减轻处罚的情形对于实体法研究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以部分刑事案件为例展开分析 (一)案件一 2017 年12 月某日19 时许,被告人邵某在浙江温州某县过境公路开车经过红绿灯路口时,因汽车刮擦与被害人袁某发生争吵,进而双方扭打。在被告人邵某与被害人袁某扭打期间,被告人邵某用拳头击打袁某面部,导致被害人袁某左侧额骨线性骨折、左眼脉络膜破裂影响视力(盲目4 级),后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在县法院初次审理期间,被告人邵某家属承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袁某人民币10 万元,取得被害人袁某的谅解,被害人袁某自愿与被告人邵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原审认为被告人邵某以经济赔偿方式取得被害人袁某的谅解,且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符合刑事和解程序,加之被告人邵某在归案后如实叙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态度真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轻伤条款,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二)案件二 2018 年1 月8 日18 时左右,被害人邱某进入一家副食品店看电视喝茶,现场陪同的有邱某2、刘某1、邱某3 和一名不知姓名的湖南籍人士。一段时间后,被告人赖某某进入副食店内,走到邱某身后并利用手遮挡邱某双眼,邱某将被告人赖某某的手拨开并质问赖某某,赖某某推了邱某一把,随后邱某走进邱某2 房间,赖某某跟着进去,邱某2、邱某3、刘某1 先后跟进房间劝诫,但赖某某仍用拳头打了邱某腹部一拳,后被邱某2、邱某3、刘某1 劝解离开副食品店。2018 年1 月10日9 时许,邱某因腹部不适进入乡镇卫生院就诊,经医院检查确认为脾脏破裂,遂转院进入某三甲医院治疗,1 月11 日,邱某进行脾脏摘除手术,赖某某垫付4 万元医疗费。事后,邱某向赖某某索赔十余万元后续赔偿,赖某某向当地法律工作者咨询赔偿事由,当地法律工作者认为赖某某用拳击打邱某发生在1 月8 日,而邱某腹部不适就诊发生在1 月10 人,行为、损害结果之间关联性不大,主张因果关系抗辩,建议赖某某不予理会邱某的赔偿请求。因索赔未果,邱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被故意伤害。2018 年3 月6 日,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赖某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赖某某电话传唤到办案区,赖某某承认了故意伤害邱某的犯罪事实。经鉴定,邱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018 年3 月28 日,赖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邱某达成赔偿协议,除前期支付的4 万元医疗费外,另行支付23 万元赔偿金。被害人邱某出具谅解书,法院确定被告人邱某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根据被告人赖某某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确定赖某某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赖某某所在社区也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二、部分刑事案件中有被害人谅解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一)案件一中有被害人谅解减轻处罚的情形 上述刑事案件一中,被告人邵某取得被害人袁某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前提是民间纠纷引起,即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引发的纠纷,包括劳动争议、亲友邻里之间琐事矛盾、日常生活中口角争执、一般的事出有因型(交通事故等)故意伤害[1]。在由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伤害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高,社会危害相对较小,通过刑事和解程序结案,便于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矛盾。由2021 年6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可知,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减少40%以下处罚。此时,被害人谅解涵盖了单方谅解行为、出于谅解的不追究行为、特别谅解行为等,其中特别谅解行为特指刑事和解,被害人谅解则为单方谅解行为,隶属于未经司法机关认可的民间私自行为。被害人和被告人在公安侦查、审查、法院审判等环节均可以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接受赔偿并在民事赔偿协议中约定双方不得反悔,自愿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因谅解书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协议,即便被告人已履行谅解书约定的赔偿内容,被害人仍可反悔[2]。在上述案件一中,被害人袁某出具谅解书并与被告人邵某达成和解,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量刑不当问题,提出抗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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