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涉税事项.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企业分立各方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案例:某公司是一家正常经营的老企业(以下简称M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000万元。由A、B、C、D、E5个自然人投资,每人投资400万元,比例均为20%,投资资产有房产、土地、设备、车辆、货币(货币占投资总金额比例较小)。 今年M公司股东决定进行企业分立。方案为:在M公司保留的情况下,分立出N公司。C、D、E三个股东所持股权仍保留,M公司注册资本减为1200万元。新分立的N公司,由原M公司的A、B两个股东组成,以A、B所占原M公司的投资比例,从M公司分出房产、土地、设备、车辆(无货币),注册资本800万元。N公司分立资产原值合计1100万元,账面价值合计800万元,评估价合计1200万元。企业分立后M公司的股东不持有N公司的股权,新分立的N 公司的股东也不持有M公司的股权。) 请问企业分立M、N公司是否分别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主要税种?N公司分立资产的入账价值如何确定? 解答:(一)M公司涉税事项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 1 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M公司分立为M公司、N公司。M公司将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N公司, M公司货物(车辆)转让至N公司,不涉及增值税;房产、土地不动产的转让不涉及营业税。如果不符合条件,M公司货物转让涉及增值税,房产、土地不动产的转让涉及营业税;相应M公司还应缴纳附加税。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企业分立中,分立企业并没有向被分立企业支付对价,而是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因此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尽管房产与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被分立企业并没有获取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不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依据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M公司分立为M公司、N公司。M公司未取得经济利益,将土地、房产转让至N公司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因此,M公司分立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不属于改制的,分立协议中M 公司、N公司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 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收购股权不低于75%)。(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股权支付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文档评论(0)

偶遇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个人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