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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执行异议申请
异议人:有限公司
异议人于2015年3月26日收到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4)坊法执字第89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人特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14)坊法执字第89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一、异议人虽然与潍坊金典机械有限公司存在供货往来,但到目前为止,异议人对被执行人潍坊金典机械有限公司并无到期应付账款。
二、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潍坊金典机械有限公司之间因货物交付时间、交付质量等诸多因素,双方权利、义务方面存在纠纷,双方对问题的解除尚未达成协议。贵院限期履行通知书,影响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纠纷的解决及合同的履行,会给异议人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异议人无法执行限期履行通知书,请求贵院充分考虑,依法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撤销(2014)坊法执字第89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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