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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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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互联网保费增长强劲
2014年互联网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 比增长195%,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由 2013年的1 .7%增长至2014年的4 .2%; 互联网渠道保费规模已经成为拉动保费 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网销市场规模(亿元)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势头强劲
2014年,互联网保险业务规模继续大 幅增长,2014年底有85家保险公司开 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比2013年增加 了26家
我国互联网保险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为保险业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销售行为触 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
背 景
开 展 网 销 的 保 险 公 司 数 量
2013年
2012年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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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7月18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 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设创新型互 联网平台开展网络保险销售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 提升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7月27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 自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 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监发〔2011〕53号)同时废止。
2011年9月 2014年12月 2015年7月
保险代理、经 纪公司互联网 保险业务监管 办法(试行)
《互联网保险业务 监管暂行办法(征 求意见稿)》
《互联网保 险业务监管 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
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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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1、 《办法》适用的对象: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
(1)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全国性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如中安信 )。 (2)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 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 台(如合和年在线)。
2、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下属的非保险类子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保险资产管 理公司、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都不能经营互 联网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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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结构和内容
《办法》共六章、30条,主要就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
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基本
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项目
内容
主要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概念的界 定,以及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原则要求。
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集中管理要求,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 络平台的经营条件,以及可扩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等。
主要明确了保险产品、保险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分别在信息披露
主要规定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机构的职责定位、产品管理、保费收取、交易记 录、客户服务、信息安全、异常处理、反洗钱以及相关费用结算与支付方面的具体监 管要求。
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及退出管理
保监局的监管职责分工与监管方式。
主要明确了对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销售保险 产品、保险集团公司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的管理要求,以及《办法》的解释权、修订 权及施行时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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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要求,明确了保监会、
1
总则
2
经营条件与经 营区域
3
信息披露
4
经营规则
5
监督管理
6
附则
重点内容——参与主体定位
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 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 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保险机构:
·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全国性保险专业
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互联网保险业务由总公司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分支机构可提供 出单等落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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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主体定位
中安信保险经纪:全国性保 险经纪公司,属《办法》中 的保险机构,明确可参与互 联网保险业务
重点内容——第三方网络平台
第三方网络平台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 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 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 资格。
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在第三方网络平 台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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